尊敬的易书记、胡市长
前些天在市长信箱投诉天元物业占用业主公用地收停车费,高新区住建局在回复中公然包庇天元物业,真是岂有此理?对于该回复,我们有以下几点想问?
1、前期物业是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都邀请了哪些物业公司,能不能否公布?
2、天元涉外景园占用小区地面的停车位只有24个?我们小区文轩路的地面就被你们划走了?那一排几十个停车位你们帮忙卖给开发商了?
3、2016年7月开发商、物业跟业主代表协商,同意270块一个月的停车费?我们请问是在哪里协商的?有哪些业主代表参加?有文字记录吗?有协商现场的照片吗?真的是颠倒黑白!我们作为业主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协商一事。上半年我们业主因为停车收费的事情,有过一次维权,结果是你们跟物业一起,让派出所把我们业主抓去拘留了事。这个事你们物管处有过协调,但是有结果吗?那个事当时是上了都市频道电视的。现在居然回复说业主跟开发商、物业协商好了,拿出调查的证据出来吧!我们十分气愤。
尊敬的易书记,您提出以无私无畏的奉献,铸就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作为,但是您看看高新区住建的作为吧.
新长沙人:
您好!您的来信我局高度重视,安排工作人员对此事认真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作如下回复:
1、关于前期物业是否公开招标的相关问题的答复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应本办法。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经联系长沙市住建委物业监管处核实,长沙市河西在建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均由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予以监督管理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因此,建议需至湘江新区管委会予以查询相关招投标事项。
2、关于小区停车位相关问题的答复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天元涉外景园小区公共区域内地面停车位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该小区7栋后侧地面停车位有24个。其余的地面停车位在临近文轩路(小区北侧)位置,约有30多个,均为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另小区临近麓云路一侧(小区西侧)停车位为该小区商业区域停车位。因此,小区公共区域地面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关于小区停车收费的问题
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5.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目前,长沙市各物业管理小区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天元涉外景园小区目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于停车收费标准只在小区内由湘潭天元物业公司与小区个别业主进行过协商,未核实小区全体业主的市场需求,我局建议:由麓谷街道、向阳社区等单位依法牵头组织成立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依法选举出小区业委会,结合小区停车实际情况再组织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与湘潭天元物业公司予以商定。
我局作为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依法依规对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各物业管理小区进行监督,任何时候均会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协调处理好各类物业纠纷矛盾,共同维护全体业主朋友们的合法权益。
特此回复!感谢你的来信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2016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