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领导及相关单位领导:
问题一:
我爱人于2015年8月份正式入职到单位,单位人事关系审批原因,一直未进行正常的工资发放及缴纳社保。
2016年1月份,单位进行了社保的补缴,已经将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合计6个月)的社保进行了补缴,单位和个人的部分都补缴完毕。
2016年2月份至2016年7月份(合计6个月)的社保一直是正常缴存。
碰到的问题:
我爱人是2016年8月份的预产期,将在8月份产下宝宝。
在咨询社保局12333热线,关于生育保险报销事项时,答复无法使用生育保险,因为要连续缴纳10个月。
因为一直都是在单位上班,补缴月数6个月+正常缴存6个月=12个月。
已经连续缴纳12个月了,为什么因为之前是补缴,就不算月份呢?即使是补缴,也是缴费了的,并不是没有进行缴费,既然缴费了,就有权利享受国家的生育保险政策。
问题二:
关于生育津贴:
男方单位一直缴纳生育保险,女方没有社保,无工作,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女方由于生育保险停止缴纳,补缴之后,不享受生育保险,这时男方的生育津贴能不能使用???
如果此时男方的生育津贴也不能使用,那男、女双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不是打了水漂????是不是白交了!!!
马超:
您好!就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1.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5号)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7]18号)文件的规定,参保职工在长沙市参加生育保险,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以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来信提供的信息,您爱人停缴6个月后再进行补缴,属于前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以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所以按您爱人的预产期计算,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2. 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50%,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根据来信提供的信息,由于女方有工作单位,不符合男职工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
对目前的生育保险政策,请您给予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