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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之前的物业费问题

2018-4-16 11:36:19发布51次查看
我是第一湾七栋业主,本应一月一日收交,精装房地板有
问题,无法入住,等待整改好到三月二号收的房,但物业公司非要
收1、2月的物业费。我当时跟他们讲《物业管理条例》
42条就有说明: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交纳义务人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1、2月份的应该开发商交,跟物业讲道理不清,我
只好先交了再投诉。开有3.2的物业费发票。
姚海涛: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答复。收悉您的来信,我委责成开福区建设局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业主情况: “第一湾”7栋1636房业主姓名姚海涛,联系电话:18908466308。交房时间:2012年3月2日。 交房前姚海涛共验房3次: 第一次是2012年1月1日,验房问题:地板空鼓,弱电箱不正,排气管道遮盖箱未密封。 第二次是2012年1月8日,验房问题:户内复合地板未搞好。 第三次是2012年1月15日,验房问题:客厅四周木地板空鼓。 二、整改说明: 1、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物业公司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了及时整改,施工单位应该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但因,今年元月份就过年,施工单位的员工赶回家过年,正月十五后才来完成姚业主整改工作,我局将调查情况通知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施工单位、姚海涛业主五方通报情况后,得出是施工单位的责任。作出由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承担姚海涛业主的2012年1、2月份的物业服务费。 姚海涛业主对这样的处理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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