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同志您好:
本人是白石洞水库移民维权小组代表,现就白石洞水库工程移民征收拆迁及补偿安置中所存在的问题向市长同志您做以下反映:
1.长沙县政府曲解政策,以目代纲。政发[2013]41号、42号文件(以下简称41号、42号文件)给我们700斤稻谷/人/年的标准作为农田的土地补偿,而我们的房屋宅基地、菜地、旱地都未在征收中提及,淹没线以上的山林也未列入征收范围。根据《湖南省长沙县白石洞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统计我们被征地农民人均农田为0.67亩。(长县政发[2008]16号)附件一中规定土地的补偿标准大于、等于0.47小于0.69的一类水田为14400/亩、二类水田为12240/亩,补偿倍数为8倍。因此我们被征地农民即使都是二类水田也能获得65606.4元/人,那么长沙县政府41号、42号文件给我们700斤稻谷/人/年的标准是否考虑了我们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关于安置补助标准根据(长县政发[2008]16号)附件二中规定大于、等于0.6小于0.69的一类水田为16200/亩、二类水田为13770/亩,补偿倍数为9倍。因此我们被征地农民即使都是二类水田也能获得83033.1元/人,而长沙县政府41号、42号文件中规定“移民生产安置费来源于征地补偿费,移民的生产安置费等调剂生产生活资料的费用按4万/人补偿。我们被征地农民想问下政府为何有法不依,我们该享有的政策为何政府要大打折扣?我们的集体公共设施和土地青苗补偿仍未落实,而根据长沙市政府发出来关于长沙县青苗补偿标准提高30%的通知,我们要求提高补偿费,但当地政府未做出答复,补偿资金不到位。就要求我们搬出来,这是否符合移民搬迁程序?42号文件提出的“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政策是正确的,但可悲的是被申请人实施上却未按此执行。前期补偿迄今只给于了实物补偿及奖励部分,而占主要部分的田、土、山林的征收补偿却压抑不予。至于后期扶持其《安置办法》既无就业培训又无养老保险、养老生活基金、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我们搬迁后即没就业途径又没生产生活资料,倚靠每年700斤稻谷和国家600元的补助我们将如何生存?更何谈发展?
2.欺骗群众,枉顾民生。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第二条“在原有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及青苗补偿。”(湘政发[2009]43号)第五条:“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比例和数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标准执行。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就计算。
而我们的移民没有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甚至连最起码的职业技能培训都没有。我们多次上访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你们虽然是移民,但未改变农民属性,不适应政策。”难道国家制定一系列的移民政策不是针对农民的吗?难道我们白石洞移民就不适应国家政策了吗?
3.有章不循,偷梁换柱。关于室外设施问题,《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附件5-1内容: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标准,室外设施每栋为40000元(四人以下户),室外所有设施包干补偿,每增加一人,增加10000元补偿费用。而41号、42号文件的补偿则以灶台、零星果木、粪池、水井、晒谷坪、护坡等统计数目及单价予以补偿,总费用每户不超过10000元。试问这样的补偿是否合理?
4.瞒上欺下,避重就轻。关于房屋搬迁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根据(长县政发[2008]16号)附件9,房屋搬迁补助费为6元/平米/次(最多2次);过渡补助费为6元/平方米每月(按24个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为200元/平方米。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按标准增加50%的房屋搬迁补助费。而41号、42号文件则以人口分配各项费用,其中房屋搬迁费5000元/人、过渡费3000元/人、按期拆迁房屋奖励5000/人等项目,对残疾人物任何补助。更尤甚的是拆迁指挥部对按规定按期拆迁的本份农民避重就轻的奖励,却对那些拒拆户私下协议增加补偿(这都是有证人证据的)。
以集中安置为例,人均总补助60500元。加上我们或多或少的房屋补偿费来重建我们的住房,我们大部分移民恐怕连建房资金都难以解决,今后如何生活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5.一政多变,漏洞百出。关于购房补助费和重建用地补助费问题,长沙县人民政府文件(长县政发[2008]16)附件5:货币安置住宅房屋的购房补助费的农业人口补助标准为根据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按800元/平方米,第三层以上按200元/平方米。按被征地人口另增加2.53万元/人。附件6:集中安置的农业人口按人平用地面积80平方米,补偿标准为450元/平方米。而41号、42号文件中此补偿项目都没有,难道我们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吗?
令出不行,概不作数。关于独生子女问题,(长县政发[2008]16号)附件5中有规定: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附件6中规定:集中、相对集中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建房用地指标。而41号、42号文件的补助费只增加20平方米的房屋补偿费(即14000元)。这究竟是为什么?
政策是政治的体现,是党的生命,我想我们的党和政府仍须极度重视。国家建设是大事,但也要重视和兼顾移民群众的利益,确保移民今后能过上安定的基本生活,以稳定社会,大道长治久安。
竭泽而渔,实不可取。竭诚,则胡越为一体;傲物,则骨肉为行路。虽董之以严刑,震之以威怒,终苟免而不怀仁,貌恭而不心服。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载舟覆舟,所宜深慎。我深知人微言轻。犹感“位卑未敢忘忧国”,因此坦诚致上,希冀引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扬“倡改”作风。
“市长信箱”回复
署名“静静守望” 的白石洞水库移民(手机15084732231)于2014年04月20日11:22:20给市长“反映白石洞水库工程移民征收拆迁及补偿安置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补偿费问题。
省移民局审批的白石洞水库移民规划中,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是调整土地安置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实施中,根据移民意愿增加了自谋出路自行安置(也叫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养老院集中供养安置。
根据水库移民政策,移民土地被征收后,其土地补偿费只能用于移民的生产安置,确保移民生活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到白石洞水库,土地补偿费与生产安置费将按组平衡,有的组土地补偿费可能少于生产安置费,有的组土地补偿费可能多于生产安置费。少于安置费的由白石洞水库建设业主(长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多于生产安置费的部分如何处理,待移民协议全部签订后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关于土地补偿标准问题,来信人提到补偿倍数8倍9倍等,已经过时。实际上,省政府在2005年就取消了补偿倍数,按统一的年产值征收。具体到白石洞水库,批准的是按湘政发[2009]43号计算土地补偿费,实际执行的是湘政发[2012]46号文件。
关于集体公共设施和土地青苗补偿费问题,正在落实之中。首先对面积和地类进行公示,公示后逐组核算分发。因此,建议来信人劝说未签协议的移民尽快签协议,如果协议不签完,即使补偿费计算出来也难以很快兑现。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来信人说,“(湘政发[2009]43号)第五条: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比例和数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实际上这个文件已经被湘政发[2012]46号替代。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第四条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湖南省执行的是《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07]35号),该文件规定:“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无法安排进行异地安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白石水库移民安置方式,白石洞水库移民不适用于该指导意见。
至于说到“职业技能培训”问题,在移民搬迁安置全部完成后,县移民局和金井镇镇政府将适时组织移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加移民就业门路,提高移民经济收入。
三、关于室外设施问题。
白石洞水库移民必须执行水库移民政策,不能既执行水库移民政策,又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四、关于搬迁补助费问题。
41号、42号文件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是根据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计列的,没有减少补助项目,没有降低补助标准。
至于来信人说“更尤甚的是拆迁指挥部对按规定按期拆迁的本份农民避重就轻的奖励,却对那些拒拆户私下协议增加补偿(这都是有证人证据的)。”请以实名向县、市或上级监察局、纪委等有关部门举报。
五、关于购房补助费和重建用地补助费问题。
41号、42号文件的出台,一是依据批准的项目和标准;二是结合了白石洞水库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奖励,不是按长县政发[2008]16号文件计算购房补助和重建用地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