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住建委回复本人举报材料的异议和对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部分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和渎职的再举报
尊敬的张市长:
本人举报李卓力、夏赛梅和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工作人员违法办理吉祥巷商住楼架空层房产证、市住建委答复办证合理合法。本人提出异议。
吉祥巷商住楼(地址:一路吉祥28号)由长沙市华侨住宅开发公司开发。市城建档案馆保存的报建档案如下:(一)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工作联系单(建10051号)注明框混结构8层,建筑面积17245.81㎡。(二)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表(编号20031698x1)注明吉祥巷商住楼住宅面积11709.84㎡,商业面积5535.97㎡,总面积为17245.81㎡,架空层不计面积。(三)架空层平面图(建施—05号)注明仅能作为消防等配套用房。而根据长沙市房产档案馆保存的吉祥巷商住楼剖面图显示,架空层高度是2.19米,并且已通过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审批。并且办理了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0354297号栋证。明确注明总栋建筑面积为17842.87㎡,此面积是不包括架空层面积,因而架空层是不能办理产权的。
湖南力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李卓力,在托管全民单位长沙市华侨住宅开发公司期间指使夏赛梅伙同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工作人员伪造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印章,伪造吉祥巷商住楼架空层平面图(“一楼吉祥巷商住楼”架空层平面图建施—06)此图错误百出,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签字证明系伪造的假图);也未经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审批(无行政审批章,请查实是谁伪造图纸),利用虚假测绘成果(测绘宗号为200811260005显示架空层层高3米,现在层高都只有2.19米,哪来3米层高,请查实是谁渎职,伪造3米层高的虚假数据,是否有受贿行为?)违法办理架空层产权证,违法办证面积近2000㎡。栋证明确只有17842.87㎡,如何能析产办出近20000㎡产权面积?
本人认为:根据《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七款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提供建设工程符合规定的证明和房屋测绘报告。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的吉祥巷商住楼架空层平面图系伪造(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已签字证明),并且未通过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无审批章),吉祥巷商住楼实际层高仅2.19米(测绘宗图号200811260005的3米层高数据系测绘人员渎职伪造的假数据)。凭伪造和虚假的材料,通过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有关人员的渎职行为(请查实是否有受贿行为?)就能办理产权证。那法律法规的尊严何在?谁给他们这么大的权利?
本人就力健公司李卓力、夏赛梅和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和渎职行为向市长信箱举报。而市住建委责成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处理此事。我认为不合适,他们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我于7月3日将证据材料通过邮政快递寄给了市住建委纪委领导。并且本人还将向省长信箱投诉以至更高一级部门投诉。只求他们违法办理产权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大白于天下。还原事实真相。还社会一个公平。
张市长上任以来,积极打造阳光政府形象,成绩有目共睹,我请求市长再次彻查此事。随后将邮寄证据,也请公开此信和公开回信。
2013年7月5日
tang_1967:
您好!《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证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和渎职的材料》收悉,我委高度重视,根据委领导批示,委监察室牵头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并核实相关材料,现对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长沙市华侨住宅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吉祥巷商住楼(地址:开福区一路吉祥28号),于2004年向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申请实测,该队派工作人员到实地勘测,按房屋实际情况出具了实测报告,测绘宗号为ch2004040610,测绘结论描述清楚,负一层为架空层,架空层层高实际超过2.2米,根据测绘规范要求应计算建筑面积,测绘面积19261.平方米。
2004年5月,长沙市华侨住宅开发公司申请吉祥巷商住楼房屋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结合长沙市政府会议纪要、《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和《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该公司提供了报建图、房屋竣工验收证明、长沙市规划局工作联系单以及国有土地证等登记必要材料和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按实际进行测绘并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书》。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对该栋房屋办理了初始登记。
2008年11月长沙市华侨住宅开发公司申请将-1层(架空层)析产,测绘人员按实际分隔进行析产测绘,出具了实测报告,测绘宗号为200811260005。
二、相关举报内容及现场问题的回复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组织产权登记、房产测绘及产权监督等方面的人员于2013年7月10日上午和下午分别在房产交易大楼的602办公室和608会议室对举报人和新闻媒体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和解释。
(一)举报人认为架空层规划设计和剖面图高度为2.19米,不应计算面积并登记的问题
房产测绘的原则就是据实测绘,该架空层在实测绘时,实际层高超过2.2米,根据国家测绘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都属房产测绘应计算面积的范围;
《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操作细则》第六款之规定:“擅自加层、加单元的(包括历史违章),院内的,需提供单位具结、质量检测证明;非院内的,需经规划部门认可,并取得房屋安全证明后,办理确权手续。”明确了该架空层可以登记的理由。
举报人把规划报建时的要求作为不能办理登记的依据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该栋房屋本身是按政府会议纪要的要求按遗留问题处理的,如果把两者混为一谈,要求登记机构把规划的建筑面积复核表作为房屋登记产权面积的依据是不对的,同时规划面积与房产面积的计算是使用的不同规则。
(二)举报人所认为初始登记面积不含架空层的问题
经查档证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在办理该栋房屋初始登记时是按19261.95平方米确权登记的,其中32套房屋合计面积1419.08平方米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办理到了被拆迁人名下,余下的17842.87平方米办理到长沙市华侨住宅开发公司名下(产权证号00354297),这17842.87平方米包含有架空层、一层、二层及以上各楼层房屋共151套,都有明确的户室号及面积,并明确了架空层不得作商业等用途使用。
(三)现场其它问题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对举报人和新闻媒体在房屋登记、房产测绘的其它问题一并进行了解答,特别是对房屋测绘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解读,从而当面驳斥了举报人“伪造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印章,伪造吉巷商住楼架空层平面图”之说是不可能成立的。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解答,前来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了解情况的新闻媒体人员基本掌握该栋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明白了事情的原委,举报人也基本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