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我们对由政府批准的供用水合同(居民用户)持有异议,可能这个合同是根据原来的情况制定的。我们的异议如下:
1、 该合同中第五、六条是极不合理的。合同中第五条中将应由供水公司对设施的维护、维修等责任费用强加于用户。长沙市所有户表改造工程由供水公司施工,供水公司将原来安装在用户家中的水表、水管、阀门等设施现在部安装到户外,且水表安装位置离地面不足一米,极易损坏、遗失;所有金属水管阀门等设施日晒雨淋极易腐蚀损坏,这是设计、施工时就应考虑的,这种设计、施工弊端造成的损失怎么能由用户负责?
2、 该合同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中第三、四、六款对无法抄表的计量估算方式太不合理了,不能抄表的计量按照用户前三次抄表周期最高用水量收取费用,可是,用户外出、搬家、用水量等原因减少用水呢?第六款中水表口径需改造的费用怎么能要用户承担?这是供水公司设计施工弊端造成后果的费用,岂由用户承担。
据供水公司说这个合同是由长沙市供水条例制定的是有市政府批准的,我们认为,现在与以前实情变了,这种不合理的合同不能继续下去了。供水公司是为市民服务的,希望供水公司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要老是凌驾于市民之上。也请政府听听我们的呼声。
我司与2014年12月29日收到市长信箱投诉件《供水合同不合法》,用户张女士就合同中涉及到的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水表估抄计量、水表口径改造费用等问题提出异议。我司收悉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供水设施维护问题
根据《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由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知,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的管理维护分界点为结算水表所在地,结算水表和住户内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是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因此,上述合同条款的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供水企业也承担了一定社会职责,由于一些非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内线水管、闸门漏损,供水企业大多也将服务进行延伸,义务进行维修。
二、水表估抄问题
根据《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因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故障期间内按照用户前十二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发现故障或者受理用户故障申报之日起三日内排除故障。
我司是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起草合同条款的,合同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用户可在估抄水表后,随时拨打我司24小时服务热线96533或前往所属分公司,与抄表员约定时间再次上门查看水表,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三、水表口径改造费用
我司现行《供用水合同》分为《居民用户供用水合同》和《单位户供用水合同》两版。《居民用户供用水合同》没有关于水表口径改造费用承担的约定。《单位户供用水合同》则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城市供用水合同》为依据,存在水表口径改造费用承担的约定。
我司一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和服务,随着长沙市户表改造工作的大力推进,我司现正组织有关人员,并积极与市工商部门沟通,对《供用水合同》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的合同版本将于近期公布。
感谢张女士的建议,用户的需求及建议就是我们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的动力,我司将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以求真务实的精神、高度负责的态度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
2015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