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解决新生儿安置住房的报告
尊敬的市长:您好!
当我们向您提出此请求,是在代表我们的孩子在长达十几年时间依法依规向圭塘村,圭塘办事处,雨花区,市人民政府信访部门诉求:圭塘村在征地安置房分配的事中以孩子父亲为城市户口为由将其与其他村民孩子区别对待,不予住房安置。严重损害了儿童的合法权利,而得不到各级信访部门支持解决的事实下,向您提出请求期待您的支持解决。
事实理由:
一圭塘村现执行安置方案中
1纯农户男孩拆迁时年满十八预留配偶面积到分房之前生育小孩,小孩算新增人口可以分房,就是说拆迁时十八岁男孩到分房时结婚又生子他可以分到至少300平方住房,拆迁之前领了结婚证可分配小孩住房。
2.纯农户独生子女200平方
3.半边户独生子女l50平方。
4男半边户与纯农户同等对待。
5女半边户无独建住房拆迁时以娘家住房拆迁时间为准,已结婚列户孩子未出生分房时不管孩子多大一律不予分房。(而事实上孩子出生时仅征收了所在村组的少量土地)有独建住房女半边户个从一至五层共300平方,哪怕只有一人是圭塘村村民。
我们不幸是第5类型且无独立住房的那种情况。相比其他各种情况,我们同为圭塘村村民同为拆迁后出生的孩子明显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其母亲受到了歧视。
二.请求理由:
我们均为晚婚晚育,孩子均为圭塘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登记,与圭塘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分配方案应坚持村民资格标准,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法律法规依据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力。但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的责任。”
此规定法律赋予圭塘村和各级政府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我们的孩子)的权力和责任。在圭塘村安置房分配中我们的孩子和纯农户子女同为圭塘村村民,村民的资格未因孩子父亲的原因而改变,怎么就成了法制社会,依法治国的今天的受害者。被剥夺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呢?
综上事实我们认为圭塘村在分配住房问题上应以新生儿与圭塘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法律关系为准。而不是停留在男尊女卑守旧观念。人为的将我们的孩子与其他同情况的孩子区别对待。侵害他们平等的合法利益。
多年来我们坚持,希望能在各级部门的帮助下解决,但至今分房在既仍无结果。失望之下想到您。恳请在您支持和帮助下解决困扰我们多年的孩子的安置房问题。彰显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胜感谢!
雨花区圭塘村”半边户”新生儿监护人:
刘飞岸许利平张瑜张娜
刘平李红英李佳邹沙邹静文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
您所述问题市、区信访部门已经有备案,故市长信箱不做重复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