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
长沙为什么还在要求私家车主们缴纳过路过桥费 (其他地方都没有交了) ?请问是哪个相关文件规定必须缴纳路桥费,是中央文件?省文件?还是市文件?请列出具体相关法律条文或政策文件,并标明哪条哪款,让我们私家车主有路可寻,不要让我们认为交了最贵的路桥费,还走了最烂的马路...
非常感谢!!
关于《长沙路桥费》来信的回复
longguo221同志:
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反映的关于路桥费的函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城市交通建设及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现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国家政策、法规
1.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其中第6条明确:“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于用贷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渡口,可采取征收车辆通过费的办法来偿还贷款”。
2.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其中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作出明确规定。
二、省政府批复
2004年9月17日向我市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城区湘江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外移有关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2004]174号),并对收费性质“由经营性收费改为还贷收费”和“除正常开支、路桥维护和按合同给外商的投资回报外,全部用于长沙市区路桥建设贷款的本息偿还”的收费还贷范围和用途予以了规定,并明确了收费期限(2005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地方规章
2005年,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其中第六条规定“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通行费征收工作的支持与理解,使我市的通行费征收工作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希望得到您一如既往的支持。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2014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