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望城区湘峰广场的一名业主,2011年9月5日我与湘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屋为商品住宅,“合同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1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该商品房应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的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逾期超过三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开发商2012年11月28日在潇湘晨报刊登交房通知,我们去收房的时候,他们拿不去《竣工验收书》、《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其中一个,我们多次找他们理论,他们都回避,还说我们无理取闹,叫保安赶我出去。我一直在租房居住,于是3月2日我递交《催促交房及索赔联系函》给置业顾问,置业顾问讲会转交给开发商,3天之内会联系我,至今为止我未收到任何的联系。3月18日,我与物业商定关于收房协定,要求开发商在没有办好《房屋质量证书》之时承诺所建房屋没有大的质量问题;承诺5年之内办好房产证,当时物业负责人讲3月19、20日开会之后才有答复,至现在我没有收到任何联系和答复。从合同约定2012年11月30日交房,至今已逾期快四个月,开发商还是不能出具交房的必备文件,在此之间,我们多次与开发商联系,开发商采取极其不负责的态度,不给任何有效答复,由此看来开发商以绝对强势来压迫我们弱者。对待这样的开发商政府不管吗,不对他们实行监督吗,非要等我们拿去血汗钱去打官司才去制裁他们吗?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交区住房保障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经与项目单位和业主分别核实情况证实:业主与开发商房屋合同约定是2012年11月30日交付住房,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目前建设、质安等部门相关检测报告已完成,在营销中心可供业主查阅。但《竣工验收备案表》还在办理中,主要原因在项目审批时节能保温未按新规范执行,验收时需按新规范标准执行,以致所有图纸全部修改审批,报建流程需重新进行,经区住房保障局协商,开发商承诺在2个月内全部办理完毕,同时安排专人在营销中心处理业主投诉问题。如业主要进行维权可到营销中心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同意按合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