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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老父亲、还我房屋!关于请求解决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和浏阳市永安镇政府违法实施强拆房屋的报告!

2018-4-14 22:15:20发布23次查看
2014年7月30日17:00分,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和永安镇政府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房屋产权人未收到任何有关房屋拆迁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坐落于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中心组一幢2层楼的合法私有住宅夷为平地,致使我老父亲至今下落不明,致使我全家无家可归。
在当前中央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三令五申坚决制止违法强拆、暴力拆迁,并出台多部法律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总书记在工作报告中明确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和浏阳市永安镇政府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法定程序,甚至不顾中央三令五申,违法实施强拆。此种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利,给我们老百姓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行为,请问:1、法律何在?2、老百姓私有财产是否受到法律保护?3、政府工作人员如此胆大妄为,是利益支撑还是腐败支撑?
黄平(联系电话13307310007)
2014年8月3日
黄平: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发帖人黄平,系永安镇永新社区中心组(原桂花村中心组)原退休职工黄庆云之子,户籍为非农业户口,目前在湖南省邮政局工作,居住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征拆人黄庆云,系黄平之父,1997年7月15日与妻子彭秀兰办理了离婚手续,经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达成协议:“坐落于永安镇桂花村中心组楼房一栋归黄庆云所有,坐落于省七宝山硫铁矿的房子一套归彭秀兰所有。”(见附件1)
该房屋由黄庆云建于1983年,占用集体土地167.5平方米,房屋4间,杂屋1间,房屋面积259.83平方米,1993年以黄庆云的名义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见附件2),当时属夫妻共有财产,1997年夫妻离婚时经法院调解约定归黄庆云所有。2008年8月20日黄庆云与黄平父子办理了161.94平方米的房产过户手续,剩余97.89平方米没有过户,土地使用权至今未办理转让手续。黄庆云一直独自居住在该房内。
浏阳市金阳大道征地拆迁工作开展时,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于2014年5月23日上户与长期居住在此房屋的黄庆云见面沟通,宣传讲解相关征拆安置政策、进行实地勘察和收集相关资料,黄庆云及时提供了他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浏阳市人民法院的离婚民事调解书,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属于他本人,并没有提出部分房屋产权已过户给其子黄平,并于2014年7月15日在镇、村干部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安置协议》(见附件3)。补偿安置全部按《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浏政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共计补偿金额578358元,协议签订后浏阳市征拆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及时将房屋拆迁补偿费的70%(368474元)通过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点对点”拨付到黄庆云个人账户(于2014年7月18日到账,见附件4),协议同时约定由黄庆云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拆迁队伍拆除房屋后将土地交给甲方。在与黄庆云签订协议并支付了70%房屋拆迁款后,发帖人黄平到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反映房屋权属问题,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要求与自己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征拆款支付到他的个人账户。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立即与永安镇政府沟通交流进行处理,永安镇政府相关领导也已与黄平进行交谈,并准备与其父子重新进行协商,但其父黄庆云在搬迁完毕后,考虑拆除房屋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主动要求永新社区将房屋拆除,应黄庆云的要求,永新社区于2014年7月31日组织机械将房屋全部拆除。
综上所述,签订协议的黄庆云本人长期居住在此房屋,且其提供的所有证据均能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属其本人。黄庆云本人委托永新社区将房屋拆除之事,完全属于黄庆云和社区协商的结果。黄平提出的与他本人再行签订征拆协议的要求,属于黄平与黄庆云父子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对黄平所反映的情况,永安镇政府将及时组织当事人父子进行调解磋商,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确保补偿到位、依法处理。调解处理的结果,将及时公布。
特此函复。
附件:1、离婚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2、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安置协议(复印件)
4、支付补偿款的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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