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国土局篡改我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

2018-4-14 9:22:10发布24次查看
2014年5月26日,我向长沙市国土局申请公开一份关于国营农场土地上房屋的信息,
2014年6月5日,国土局做出《关于鲍学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说已答复我申请的关于国营农场土地的信息。
我申请公开的是关于土地上房屋的信息,国土局给我答复一个土地的信息,而不是土地上房屋的信息。
国土局篡改我申请的内容,把“房屋”两个字去掉,说我申请的不是土地上房屋的信息,而是土地的信息。
如此一来,国土局看起来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其实没有履行职责。
国土局通过篡改我的申请内容,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这种篡改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应该受到严厉处分。
2014年7月7日星期一
baoxuexi:
你关于申请湖南农大国营农场征收问题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的问题。经查,我局在2014年3月12日、3月24日、6月5日三次对鲍学礼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其中,3月12日、3月24日两次回复均就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具体政策进行了公开,给予了函复;6月5日因属于同一内容重复申请,未再进行重复公开,并已函复说明。
二、关于国营农场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问题。《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职工在场内建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由此可见,国有农场上的住宅房屋在征收补偿中执行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同一补偿标准和认定规则,在对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时也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说明。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