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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嘉商住楼项目拆迁指挥部对我私房的部分房屋暴力强拆的紧急报告

2018-4-14 8:45:29发布22次查看
我叫廖义,系长沙市岳麓区咸嘉街道望岳村三组村民,就2014年1月22日咸嘉湖街道对我私房的部分房屋进行违法暴力强拆紧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1日,咸嘉湖街道安监站何爱荣、熊立刚来到我私房(因开发商住楼拟拆迁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在“现场检查记录”的检查情况栏上载明:“一、廖益户房屋走廊及围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二、请在元月24日前自行排除安全隐患;三、在规定时间未拆除造成后果自负;四、在规定时间未拆除,街道将组织拆除。”
2014年1月22日上午8:30分,此时我们外出办事,接到我母亲的求救电话,说有几十个人气势汹汹的,开着挖土机要强行拆除我家的房屋。我们迅速赶回家,但是为时已晚,部分房屋已经强行拆除,现场一片狼藉,而且有几十人包围着,不让我们靠近。我丈夫说我们是户主,要求立即停止强拆,并且要求他们出示执法的相关文书。他们恶狠狠的说我不知道,没有又怎么样。我丈夫说要找你们领导去理论,刚准备走进去,谁知一下子围上来十几号人,不分青红皂白就把我丈夫用力推开,并且使劲拉扯拽他,致使他手和头部受伤,眼镜被他们踩坏。后来有个自称是欧阳文中的人,他说他是拆迁指挥部的,这里由他负责的,出了什么事他担着。我们此时立即打110报警,但等警察到现场,那些人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只留下一片废墟和停在旁边的挖土机。我们把发生的情况仔仔细细的跟警察描叙了一遍,他们说回去后会调查的,但至今未给任何说法。
二、我对此事的看法:
(一)安监站对我私房进行现场检查并无执法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咸嘉湖街道安监站既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也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的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范围,因此,安监站对我私房的检查并不合法。
(二)从现场检查记录情况来看漏洞百出,极不严肃,从中反映执法素质还有待提高、工作责任心还有待加强,执法随意。
现场检查记录上第三条要求元月24号之前整改到位排除隐患,自始至终就没有告诉我的私房存在什么隐患。等于并没有告诉我要整改什么、违反什么法律规定?还要求元月24号之前整改到位,这又是指的哪一个年的元月24号之前呀?那我又怎么整改呢?却在元月22日便将本人房屋拆除。
(三)咸嘉湖街道和咸嘉商住楼拆迁指挥部并无拆除我房屋的行政执法权。
咸嘉湖街道和咸嘉商住楼拆迁指挥部在拆除我房屋时,并没有向我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完全是充当开发商的打手,严重侵犯了我的财产权。
(四)咸嘉商住楼项目是完全的商业开发项目,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拆迁的方式拆除我房屋。
我只是咸嘉湖街道的一个小老百姓,出现上述情况原因是我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这个问题的解决,本来只应是开发公司与我坐下来平等地进行商务协商谈判,而咸嘉湖街道组织安监站等单位动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侧面采取迂回方法向我施加压力,以支持缔约双方中的处于强势方的开发公司,其做法与《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相悖,严重的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我的强烈要求
(一)强烈要求纠正咸嘉湖街道有关人员违法暴力拆除我房屋的错误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我造成的损失。
(二)要求敦促咸嘉湖街道严格依法行政,在未就拆迁补偿与本人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不得再对我的房屋采取类似的暴力拆迁行为。否则,本人将誓死捍卫我的合法权利,甚至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
特此紧急报告
报告人:廖义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你好,信中反映问题我区已责成咸嘉湖街道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经查,你处过道系违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且我区安监部门已2次下达整改通知书,拆违手续齐全。若涉及暴力事件建议你第一时间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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