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本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3月23日我提交的“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关于购买自住商品房提取公积金年限限制的不合理规定”的答复,非常不认同.
我请求市长先生,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面回答公积金缴存职工的问题,
1. 给出制定该条款的合理性解释;
2. 如何保障购房职工合理合法的权益.
he xin ping:
您好!你《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不合理规定》的信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1、《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2014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14〕4号),报市法制办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后对外公布执行。该文件明确规定“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2、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分为提取和贷款两种方式,近年来,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缴存职工的需求,不断优化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