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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居非农拆迁户将只分40平米指标,一家5口如何居住?

2018-4-13 13:55:28发布984次查看
各位尊敬的市领导:
您们好!
我叫刘胤,1982年出生,现遇拆迁特殊情况,向领导汇报。
家庭成员&户籍------------------------------------
我的父亲刘春玉,世居在雨花区黎托乡东山村(位置在高铁火车南站附近)。他原在长沙市木材公司工作,参加工作后户口随之迁移至单位,由农业户转为非农户。于1998年下岗在家。
我的母亲黎翠娥,是一名人民教师。完婚时户籍为农业户。
父母于1982年生育了我,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生育一胎后光荣领取《独生子女证》。因生活需要,父母婚后申报建房得到政府批准。新房建房证共有3人指标,为母亲、我及《独生子女证》共计135平米。从新房落成起,我们一直居住在此已有30年了。
母亲于一九八几年时由民办老师转正,户口转为非农,户籍名下的儿子我也随后也一并转为非农户。现母亲已退休,我也已成年并完婚,生育一子,名叫刘禹嘉。妻子由原农业户婚迁至此,我的儿子也均落户在现东山街道东山镇进行户籍管理。全家均为非农户。
我的父亲于2001年向单位申请购得福利房一套53平米。
拆迁安置------------------------------------
目前遇到高铁站片区拆迁,片区领导及工作人员根据拆迁条例,告知我们一家因非农业户户籍,不能享受农业户集体土地同等的征收安置。
下表格为本人草写的农业户与非农户安置分房对比:
按人口数量安置分房
以现我们家庭成员5口为例
农业户
80平米/人
原建房证上现有的自然人都有、婚迁及新生的人口及独生子女证均有份。
非农业户
40平米/人
(原建房证上有指标的人才有,新增人口及独生证还不算?)
父亲因福利分房,所以此次拆迁与他无关;
有工作人员说,福利房因婚姻共同所有,母亲在此次拆迁中还不一定能分40平米的指标;福利房剥得了我父母拆迁中分房的指标。
我:40平米
独生子女证:不能享受分房(建房证是母亲、我、独生证三个指标,为何此次安置该证不能享受,而非农户的独生证能享受?)
妻子、儿子都属自然增长的人口,说是没有他们安置的指标。
现我们夫妻还准备再生二胎,还未领独生证。
并且,将来购买的安置房指标价格也比农业户要高出一倍多,农业户1200元/平米,非农户指标内的为2800/平米,指标外的为3500/平米。
我想请问几个问题,请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回复及解决:
1、我的父母响应国家号召,为组织奉献了青春劳动,并且只生一胎。现60多岁了,若按这样的安置分房落空,岂不是今日还不如30年前。以后我的儿女何处安身?子孙为何将与邻里的同龄人相差如此大的距离,如何让他们心里平衡。
2、我们伟大的党,平时常讲深入人民群众,了解实情,帮助人民解决生活难题。政策没有考虑到夫妻双方为世居非农户的情况,简单按政策套用,伤及无辜。我们党和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体现在我们这种家庭身上?
3、三十年前一家三口住楼房,30年后一家五六口将安置住40平米指标安置房,这像是咱们政府部门做的安置吗?连旁人都难以置信。我的妻儿无指标,现在不安置,何时安置?我的妻儿没有安置,他们住哪里。这哪有公平、公正可言,我们家明显的政策遗漏。房屋当初一样是非农户时申请批准的用地,市、区领导是不是也可以了解我们片区众多世居非农家庭的实际情况,或进行相关的听证会,对拆迁进行补充条例。
恳请各级领导根据我家庭特殊情况,解决我一家的拆迁补偿和住房安置等问题。
致礼!
1studio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街道收到市长信箱《世居非农拆迁户将只分40平米指标,一家5口如何居住》的信访件后,高度重视此事,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刘春玉户为高铁片区23号地项目拆迁户,现有家庭人口5人+独生证1本,均为非农人口,该户项目内有房屋1栋,批有建房证,批建人口为2人+1独,批建面积135平方米,征地补偿按证批建面积予以计算。
2、《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雨政发【2009】48号《黎托片区保障住房申购暂行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七条规定:保障住房的申购对象为黎托片区按市政府第103号令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经区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几种特殊对象:1、半边户(略)。2、世居本村,且有合法建筑的非农户(以下简称“世居非农”)经村、乡、区征地办核实,市住房保障局确认(出具市住保局审核表),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者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的,每人可申购产权面积40㎡的保障住房,以户为单位,不超过拆迁时非农人口的总合法面积。购房价格按约定市场价3500元/㎡×80%予以确定。3、纯农户的独生子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国土部门拆迁名单核对父母姓名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一人购房指标(每证增加一人);“半边户”的独生子女是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不属安置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奖励40㎡的购房指标;离异夫妻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半边户”独生子女对待。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刘春玉户全家为非农人口,均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妻子黎翠娥、儿子刘胤属于“世居非农”,但由于刘春玉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黎翠娥不符合保障住房申购资格;《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既不属于纯农户的独生子女,也不属于“半边户”的独生子女,因而不符合政策奖励的条件,因此该户只有儿子刘胤可享受保障住房申购指标40平方米。
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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