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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警非法扣电动车

2018-4-13 6:38:42发布210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希望您能关注普通老百姓的诉求,真的能做到为人民服务!
自2011年6月下旬开始,长沙交警部门展开了整治电动车的行动。但其中不论任何违规一律扣车,可以说都是违法的。但执法违法至今一直在继续,受害的百姓苦呀!!!!根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
第十六条”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达到驾驶年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待安全隐患消除并进行处罚后退还车辆“的规定可知,仅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交警可以扣车。
执法时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在其他情况下交警不能扣押电动车。而且长沙交警在执法扣车的过程中,根本不提罚款的事,先扣了你车,然后叫你某日到交警队去听候处理。这既违反了先有拒不缴纳罚款再行扣车的程序规定,也违反了扣车的三种实体规定,也就是说既程序违法,也实体违法。
据了解,现在长沙交警进行处理电动车违规一般是按照“到救援公司拓印电机号和车架号、到交警队处罚办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罚款、到救援公司销号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然后再放车”的程序办理的。
按照《规定》,交警只能处以50元的罚款,但在长沙的交警队,罚款变成的100元,这是其一;其二救援公司收取电机号和车架号拓印费用更是花样百出,据了解,岳麓区的是收取10元,而雨花区的是收取20元.......其三,拖车费,也就是所谓的救援费,是按照60元收取,这点在长沙各个区倒是一致的;其四,停车费是按照10元/日收取的,不满一天按照一天算,比方说你是24日上午11点多被扣的车,29日下午3点办好所有手续到达救援公司销号准备取车,那么就不是按照5天而是按照6天收取停车费了。
我老婆是工薪族 今天又被扣车了,没有理由,就是要扣,暴力执法,没想到习总书记亲民执政的今天,在大长沙还有这种暴力执法,希望市长真的能做到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的市长!!!!!!!!!!!!!!!!!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据调查了解,我大队是严格按有关规定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希望您依规接受处理,如有诉求,可来我大队法制办进行反映,处罚依据如下:
(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七条第八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12岁以下的儿童”
(二)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长沙市已于2009年10月10日起停止了超标电动车自行车的备案并免费领取号牌,根据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修正案相关规定,未悬挂号牌的超标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公安交警部门特依法暂扣车车辆。
(三)《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修正案)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电动车编号牌和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车辆正前方。第九款规定:电动车可心搭乘一名六周岁至十二周岁且身高不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周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人员。第一十九条规定: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车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第二款: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第四款:驾驶电动车搭乘未达到六周岁且超过十二周岁的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人员的。
(四)投拆人所称拓印费,拖车费,停车费,因此事系施救公司的公司行为,与我队的行政执法行为无关。
同时,我们建议您采用符合法律法规的出行方式,例如电动自行车。对于电动自行车上牌的管理是不限时间,只要符合《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都可以免费办理上牌及补牌补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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