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你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铁路职工,今年已经37岁,现有一个农村户口的妻子和一个两岁多的女儿,从2006年由株洲调至长沙工作至今已有8个年头。为了能在长沙扎根,2007年由父母及亲戚资助14万首付,自己用商业贷款28万买了三叉矶附近一套126平方的房子。由于距离工作单位太远,加上每月还贷的压力过大,每月2000多的还贷几乎耗尽月收入,无奈之下再次东拼西借把贷款还清,并将那套房子按照原价在2009年转让给附近工作的一位老同志。之后也考虑过经适房、农民拆迁的安置房等,经适房原本想拥有5年长沙本地户口便有资格,无奈政策又有改变,安置房又怕将产生纠纷。故便一直住在单位的单身宿舍,结婚生子后才迫于孩子的生活环境搬到父亲的住处一起生活。为了能给妻子孩子一个属于自己的家,通过几年的的努力,经过多方权衡房价、地域、收入、存款、公积金等方面因素,于2014年1月份买了江河东澜湾一套单价6180元的115平方的商品房,再次由父母资助和自己存款和借款付完40多万后,用公积金贷款30万24年,月本息还款1600,自己公积金每月有1200左右,剩余的400元的还款压力属于承受的范围,在东奔西跑准备好各种公积金贷款材料后,却被告知有一个长金管发【2013】2号文件规定原来转让注销的那套房超过120平方不予贷款,让我感觉瞬时跌入无底深渊。为什么已经注销了多年的房产都要列入已有房产,没有时限的吗,如果没有公积金贷款,我一家三口无法承受商业贷款月还款2000多的压力。仅因为如此我就这一辈子都不能购买住上属于自己的房子吗。公积金政策的初衷不就是要抵制投机性购房,让城镇低收入职工享受房价物价高的背景下带来的福利吗,无论何种原因,我的那次转让注销多年,也没有赚取转让差价,且目前没有住房的情况下就这样被一棍子定性为有过投机购房的行为吗?为什么2010年的文件规定中还有“次”与“面积”的概念转换的人性化规定,到了2013年就取消了这样的人性化措施?我2007年的一个购房失误全将是我至死都不能用公积金贷款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的罪魁祸首吗?为什么身边同事朋友已有住房后还能够再用公积金买二套来改善,而我却连第一套刚需目标都无法实现?
尊敬的市长,言辞稍有激动,但心情实难平静,甚至感到自己的生活现状感到悲催,对生活信心和前景感觉黯淡无光,工作的动力都在逐渐丧失!写这信的心情不知您能否体会,若能体会,我的愿望也不知能否实现!
和白沙,你好。2013年2月8日,为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贷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实际,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长金管委[2013]2号)。文件规定:“职工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房,再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根据文件规定,职工家庭转让注销房产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视同为已有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房。您于2009年已转让注销一套房产面积126平方米的住房,现再购买住房时,不能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您若选择了商业贷款,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来偿还商业贷款,提取的额度为不超过当年商业贷款偿还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