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湘政发【2010】16号令的内容是什么?适用于哪些人群?
该令与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天发【2011】11号)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天发【2011】12号)文件精神,撤销区房屋产权管理局,组建区住房保障局为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芙蓉区等五区原房产局管理体制经费安排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56号)
发生冲突时,哪个应该优先?
本人对“天心区”政府关于本人“退伍安置问题”的答复不服,答复内容涉嫌违法!
以下是天心区政府给与本人的答复:
2012年5月17日答复:
针对廖力同志反映的信访事项,我局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安排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2010年市政府机构改革,将原市房产局与原市建委等部门进行职能整合,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原市房产局除住房保障以外的所有职能划入市住建委,不再保留市房产局和市建委,保障性住房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市住房保障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芙蓉区等五区原房产局管理体制经费安排交道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56号)文件精神,五区原房产局的管理体制由“组织人事编制关系由各区负责,财务由原市房产局负责的管理体制,改为由各区负责”。可见,各区住房保障局(五区原房产局)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应由各区负责。而我局是政府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对各区住房保障局,既不管理其组织人事编制,也不管理其财务,只有业务指导关系。因此,廖力同志安置的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能职责所能解决的问题。
2012年7月12日答复:
廖力:关于你《走关系送礼造成的不平待遇何时才能停止》的来信已收悉,关于要求解决就业安置人事编制问题,属原区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称“原区房产局”)多年上(信)访积案。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您于2002年应征入伍,2004年底退伍。2007年4月原区房产局根据原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称“原市房产局”)人事处指示,聘用您为原区房产局非在编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明确了相关工作待遇,曾于2008年7月、2009年11月两次请示市局,进一步调整其工资标准,增加福利待遇,现其工资标准为1400/月,其他福利待遇享受与在职在编人员同等标准。2008年9月您母亲刘雪梅(原区房产局内退职工)到区政府上访,在“大接访”活动中向区领导反映您入编手续问题,区领导和我局督促原区房产局妥善处理您安置入编问题。原区房产局2008年10月,2009年10月两次向市房产局请示,请求原市房产局协调市编办尽快解决您入编问题,但市编办明确原区房产局编制为20名,已满编,区编办未同意入编,入编手续未予解决。根据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天发【2011】11号)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天发【2011】12号)文件精神,撤销区房屋产权管理局,组建区住房保障局为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芙蓉区等五区原房产局管理体制经费安排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56号)要求,五区所有组织人事编制都必须统一报请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社局核准下文确定,同时所有事业单位编制都必须经过招考才能进入。您曾参加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待安置子女定向招考,但因考试成绩靠后而未予录取。考虑到您的实际情况,如有合适机会,我局将优先考虑解决您的编制问题。特此回复。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天心区政府”5月17日的答复中提到:“2010年市政府机构改革,将原市房产局与原市建委等部门进行职能整合,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原市房产局除住房保障以外的所有职能划入市住建委,不再保留市房产局和市建委,保障性住房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市住房保障局。”本人实际上是2004年退伍,理应在2005年以前完成工作分配,而之前本人的“信访件”中也提到过,与本人同一时间退伍、同属“房产局”安置的吴建同志则是在机构改革以前解决的安置问题,本人的退伍性质跟吴建同志一模一样,理应属于原“房产局”的职工,按理应当按照原“房产局”职工的去留方式解决问题,可是“天心区政府”用2010年改革后的方式来解决,实际上这是一种规避责任的方式,这是一种亵渎当时政策的手段。
本人和吴建同志同属退役士兵,而且在同一时间退伍、父母同属原“房产局”退休职工,为何处理方式要这样截然不同。实在难以让人信服!
至于在天“心区政府”2012年7月12日的答复中提到的:“您于2002年应征入伍,2004年底退伍。2007年4月原区房产局根据原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称“原市房产局”)人事处指示,聘用您为原区房产局非在编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明确了相关工作待遇,曾于2008年7月、2009年11月两次请示市局,进一步调整其工资标准,增加福利待遇,现其工资标准为1400/月,其他福利待遇享受与在职在编人员同等标准。”这个关于本人工作的问题,本人的“介绍信”都未曾接收,“聘用您为原‘房产局’非在编职工”并不能构成安置,并不能以此作为本人的安置依据。这个答复只是对本人和对上级领导的一种敷衍。
“心区政府”在2012年7月12日的答复中还提到:“008年9月您母亲刘雪梅(原区房产局内退职工)到区政府上访,在“大接访”活动中向区领导反映您入编手续问题,区领导和我局督促原区房产局妥善处理您安置入编问题。原区房产局2008年10月,2009年10月两次向市房产局请示,请求原市房产局协调市编办尽快解决您入编问题,但市编办明确原区房产局编制为20名,已满编,区编办未同意入编,入编手续未予解决。”
其中说的满编问题其实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当初原“房产局”在本人2004年退伍以后就已经声称“满编”可是本人一直在原“房产局”以“非在编职工”的身份工作了这么多年,先后有李洁、熊磊、戴超、许可、吴建等人进入编制,“满编”的说法又如何能让人信服?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湘政发【2010】1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坚决落实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因接受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第三条规定:“依法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收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上岗,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第四条规定:“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对单位领导及其直接负责人依法处理。”
同时,“心区政府”在2012年7月12日的答复中又提到:“根据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天发【2011】11号)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天发【2011】12号)文件精神,撤销区房屋产权管理局,组建区住房保障局为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芙蓉区等五区原房产局管理体制经费安排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56号)要求,五区所有组织人事编制都必须统一报请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社局核准下文确定,同时所有事业单位编制都必须经过招考才能进入。”
对于“天心区政府”引用的规定,本人实在是无法信服,之前也提到过,本人是2004年退伍,理应2005年以前就完成退伍士兵安置。可是由于“天心区政府”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不够,致使本人时隔八年都未曾得到有效的退伍士兵安置!
“天心区政府”反而套用2011年和2012年的政策来回答本人的问题,认为这样就能解决本人的难处,可是这样又如何能让心服口服?“天心区政府”不但不弥补自己的过失,认真贯彻当时的制度,更是用一种推卸责任的态度来解决问题,实在不能让人信服,更让本人觉得政府是一个不择不扣的骗子!当初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就是一个骗人去当兵的幌子!不管答案是不是让人满意,但总归要能说服人,让人信服,“天心区政府”给出的答复实在是很容易让人当成是一种敷衍。
并且公务员招考是针对社会上进入公务员系列的人员,不是针对部队复退军人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安置对象,也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等手段变相拒收安置对象。”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四条指出:“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湘政发【2010】16号文件)明确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复转军人安置政策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大政方针,“天心区政府”以“逢进必考”变相拒绝安置退伍军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本人的问题并不是不可解决的问题,当时的规定都有字有据,只需根据当时的规定套用当时的方式,参考本人之前提到过的吴建同志的解决办法就能解决本人的问题,事情本来就不复杂,为何一个“机构改革”以后就可以将事情弄得这般难做,甚至有关部门可以用“机构改革”这个幌子将事情推得一干二净呢?
政府应是负责任的政府,政府应当履行职责,言而有信,政策要相对稳定。既然已经出台过相关规定和政策,就应该不遗余力的去执行,应当及时地回应公民的要求。政府也应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在任何行为中,政府都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法律精神来为人民服务,避免文件和领导讲话大于法的现象,不要让某些领导的行为影响到了相关政策的实施和执行,应该使人们感觉政府有信用、有力度,能够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体现政府的诚信。
本人所遇到的问题,就是由于某些人的不负责行为而引发的政府公信力对民众的缺失现象导致的问题,以至于原“房产局”可以以种种理由推脱本人的安置问题长达六年,而某些人“不负责”的态度也会致使政府“言而无信”,以至于本人早就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而得到的退伍安置至今也未能完成。
看似是一个人的小事,实际上也从侧面反映出政府公信力对于民众来说的重要性,也表现出政府公信力在某些人的行为下发生了扭曲,致使政府在某些方面不足以表现出足够的公信力,久而久之,一个人的问题就会变成两个人的问题,就会变成无数民众的大问题。以小见大,一个老百姓提交了无数次的问题都没有办法解决,那么十个人、百个人、万个人呢?如此又何以表达出政府的公信力?又何以让民众信服?
就政府而言,所谓执行力,应当是指政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决策政令的能力,本人退役的时候有了已经相应的退伍安置相关政策,可是本人的介绍信开出以后,原“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却对此毫不重视,置之不理,甚至一拖再拖,要是当时政府不遗余力的去执行、去贯彻落实当时的政策,本人也不会遇到现在的问题,事情也不会拖了这么多年。
现如今,本人生活困难,父亲患有严重的肺结核,曾多次病重入院治疗;母亲年老体衰,由于过度劳累造成双手神经损伤,已经提不起重物;家中唯一的老人——外婆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稍有不慎便会有生命危险,现如今只能由母亲照顾;本人配偶也因学历低下并且怀有身孕故而没有工作,家庭的重担现在全部落在本人身上,本人仅靠这一点点微薄的工资(1400元/月)实在难以负担。
希望领导能够体谅本人的难处,本人在此跪谢!
廖力
2013年1月22日
非常感谢您的来信。您反映的问题已多次回复,您也可到天心区人社局详细了解有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