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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请市长为民主持公道,解民于疾苦之中

2018-4-12 7:20:15发布195次查看
尊敬的长沙市市长:
我是浏阳市洞阳镇南园社区元甲片和平组张勇(张平花的儿子),身份证号码: 430181198711253371。
“3.7事件”和“7.5惨案”以及7月25日争议地复量,事实充分证明了开发公司、邹春雷确实倚仗权势故意强行抢占我家责任山地。事隔几月,本人持续上访问题一直没解决,未知何故,特向各上级领导报告,请求给予解决。具体事实如下:
一、“3.7事件”概况
“3.7事件”是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投资开发公司为修建凤凰山庄别墅群(见图一)征拆办的邹春雷在2010年征收竹根塘(山地名)时无人通知我去认界,只经过村组干部就将我家养殖场(见图二)责任山地面积定为3.23亩,实际是4.26亩。后要我父在协议书上签字时,我父发现卫星图纸与实际山形不符,菜地和那边的山地都没有量,还有那块小山地(0.28亩)没有图纸,我父当时就提出异议并拒绝签字。后经多次反映与双方协商均未果。是邹春雷想吞食我家山地面积,故意在领导面前说我家是刁民,引起领导反感。
于是2013年3月7日下午,管委会以胡汉圣为主的动用公安分局、城管分局,洞阳派出所、开发公司、综治办、洞阳政府、南园社区等多个部门(公安分局全副武装、有的携带防暴枪)近百人参与的杀鸡给猴看,惩一儆百的行动,抢夺我母手机、殴打我母、抢伤我幼儿(才一岁多)致祖孙二人身上数处伤痕(见图三),强行拖进车内押往公安分局,非法使用警械拘禁我,迫使我父喝农药,强行毁灭山地证据(见图四)。变成了使用暴力强行抢占我家责任山地,非法侵犯我、母、女三人的人身权利及草菅人命的恶性事件(该委有全程摄像),非法扣押我父的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现金900多元,外套、雨衣各一件,摩托车一辆。违反我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我曾多次向有关领导反映,均未得到解决。无奈只好向上级领导报告,请求给予解决。
2、虚伪的长生函
管委会的长生函[2013]13、14、16号的三份函文(附件五 3份),是该委有意袒护相关责任人并想为其开脱罪责,故意捏造谎言掩盖事实真相。他们认为将整个山地都挖动了一遍,毁去了山地原状交界线,没了证据可以由他们胡乱瞎说,三份函文说的全是歪曲事实的假话,如:“园区相关部门对你家违章建筑残值进行清场腾地、填土平整。相关部门为了安全起见在场外拉起了警戒线,禁止任何人进入现场。你父母强行闯入阻扰施工。”
事实是:1、我的责任山地有八十余米宽,柳冲路从中间穿过,两边均余二十多米。该委挖的不是柳冲路,而是将整个山地全部都挖动了一遍,纯是毁灭山地界线的证据。
2、当天我父母是12点半在养殖场修砖,该委的大队人马是下午1点才到达现场,根本就不存在我父母强行闯入阻扰施工,该委也没有拉警戒线。当天管委会有两部摄像机全程摄像,其实只要领导看看摄像,真伪就一目了然!我在13号(给浏阳市委)和14号(给省长信箱)的函文复查申请书(附件六 3份)中开门见山的指出管委会说对此高度重视,却又对我的诉求作出了不予采纳的荒唐答复。我真不知道复函的同志是收了(“3·7事件”)相关责任人的贿赂还是相好的同事或亲、友关系,我不敢妄加猜疑,但最起码的是缺乏道德与良知,竟在行文中故意颠倒黑白,袒护相关责任人,实属卑鄙至极!然后分十条一一驳斥,详情见复查申请书。在16号长生函里该委编了一套冠冕堂皇的假话,说:“6月6日经过重新测量确认面积没有少。”
事实上6月6日根本没有量,我在复查申请书”开始就说周良才与胡小江公然袒护相关责任人,故意颠倒黑白,强词夺理的胡乱瞎说。然后分条分款的一一驳诰。并在第四页中写道:这里,我想提醒周良才、胡晓江,为人处事一定要实事求是,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丧失良知。常言道:暗室亏心神目如电,人间私语天闻若雷。故意颠倒黑白,强词夺理是不道德的。因为事实终归是真难假,是假难真!虽然协从不问,但必然问心有愧,当适可而止。并郑重告诫邹春雷:应该认真反思,该说真话了,不要再遮遮掩掩和丧心病狂!纸是包不住火的,虽钱可通神,必然问心有愧,钱应该用在该用的地方才会心安理得!古人云:杳杳冥冥地,非非是是天,害人终自害,狠计总徒然!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请三思!
事近半年,浏阳市信访局没有作出处理,我也不好向上级领导提出复核申请,所以才向政府报告,请求领导给予解决。
三、阴谋策划的“7.5惨案”。
投资开发公司邹春雷,故意吞食我家山地面积,是“3.7事件”的罪魁祸首。他知错不改,顽固不化,上欺下压,导致了“3.7事件”的发生,他为了逃脱罪责就蛊惑领导于6月19日命挖土机先挖山地交界线(附件七)被我父制止。我父怕他们晚上施工就在那里搭了个棚子,晚上守在那里。
邹春雷怕市委派人来测量会露出马脚,就阴谋策划指使柳义纠集流氓团伙(拿柳义做挡箭牌)于7月5日将我父打得头破血流,身上多处伤痕(见图八)强行施工毁灭山地证据(附图九)用心阴险毒辣,手段卑鄙残忍,再一次害得我86岁的奶奶和70岁的外公外婆常以泪洗面。他不但不扪心自问、纠正错误,反而变本加厉,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毁灭山地证据的行动,的确令人发指!邹春雷为掩盖事实真相、逃避罪责,于“7.5惨案”事发当天中午约12点左右,开车到洞阳派出所几个小时没有出来,是不是唆使派出所我不敢妄加猜测,但洞阳派出所确实袒护“7.5惨案”的凶手是实,如:当天9点多派出所到现场时不抓凶手而是先把证人和我的家属带到派出所录口供,然后再去抓凶手,有意让他们逃走。还有事发当天陈希阳根本不在现场,而派出所却把他作为第一个证人是不道德的。
四、不公正的处罚决定书
浏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十3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给予凶犯不切实际的行政处罚,定性不准,处理不公,有明显袒护凶手的嫌疑。因为“7.5惨案”不是一般的矛盾纠纷所引起的 打架斗殴,而是邹春雷故意坑害了我家责任山地,怕事情败露特意指使柳义(拿他做挡箭牌)纠集社会流氓团伙故意将我父亲打伤,好毁灭山地真实证据,是阴谋策划有组织有准备和手段极其卑鄙残忍的故意伤害案,应按刑事犯罪定性,不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退一步讲就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也是矛盾重重!有袒护凶手的嫌疑,具体事实如下:
1、柳义(有前科)明明知道该处是争议地(公安局也知道)6月19日专挖地界线被我父制止,7月5日纠集社会流氓团伙故意将我父打得头破血流,浑身是伤,强行毁灭山地证据,是故意伤害罪。可是处罚决定书说我父多次到其承包的工地上阻工与凶手发生揪扭将其头部打伤,证人陈希阳。其实事发当天,陈希阳根本不在现场,却将他列为第一个证人。对柳义的处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柳义行政拘留七日,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为什么处七日拘留而不罚款?恰当吗?柳义犯的是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什么要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明显有失公正!
2、对张作云也是根据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七日拘留而不罚款,处罚欠妥!张作云犯的是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拘留10日并处600元罚款还说得过去。
3、对周家港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家港行政拘留五日,又说已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周家港1997年6月7日出生,2013年7月5日作案,明明已经满了16周岁(还超过28天)为什么说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周家港违反的是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什么要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罚?难道这不叫袒护吗?
五、7.25的争议地复量
2013年7月25日是由浏阳市政法委领导、市信访局陈局长、市征拆办领导牵头组织了浏阳市电视台,洞阳政府陈镇长,综治办张岳斌,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杨围山、投资开发公司罗总、副总刘建强,经理邹春雷,南园社区居委会书记柳纯清,主任陈希阳,村干张博厚,苏小云与山地交界的村民组组长、组干及村民组代表组成的复量监督组,还有附近几十个老百姓也在场的见证下(附图十一),对我家在竹根塘的争议地进行复量,在监督组和记者的全程跟踪摄像下,测量单位当众公布测量结果,那块大的山地面积是3.99亩(原是3.98亩),外面的马路是0.565亩(附图十二),那块小山地0.28亩还没有测量,是因为“7.5惨案”毁灭了地界线。本来是二分八,邹春雷硬说只有一分三。(外面马路的0.565亩,2010年征地时认为是公共的马路,不属于私人征地,2012年征收雷公顶时,因马路是责任制到户之后才修的,是人家的责任山地,应该纳入征地面积。2012年才将竹根塘的这段马路补加在雷公顶山地面积内共为9.06亩。此事工业园公安分局局长罗泽怀也知道,3月30日星期六,我们在市公安局会议室召开的协商会上,彭树红书记主持会议,罗局长也是这么说的。)
现在面积早已出来了,可问题迟迟没有解决,无奈特向上级领导报告,请求给予解决为盼!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恳请领导调查为谢!至于我的要求有如下几点
1、追查邹春雷和“7.5惨案”在逃凶手的刑事责任。
2、复量多出来的土地在不影响该委原规划的形象下由我自己使用。
3、请求公安机关对原已处罚过的柳义,张作云,周家港三人,应重新依法惩处。
4、每亩增补的一千多元同一批征收的都补偿到位了,我家也不能例外。
5、赔偿我家的财产损失和近期的经济损失。
6、给予受害人适当的精神赔偿。
洞阳镇南园社区和平组 张勇
2013年10月1日
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关于张勇在长沙市“市长信箱”信访事项的回复
张勇同志:
关于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征收你家养殖场一事,你自今年3月起曾多次到省(“省长信箱”)、长沙市(“市长信箱”)和浏阳市信访。我园管委会对此高度重视,本着对人民群众诉求负责任的态度,深入调查、核实,曾多次回复你的信访事项,并多次上门做解释、协调工作,还与长沙市信访局、浏阳市信访局、洞阳镇政府、浏阳市公安局一道召开专题协调会。今年9月,浏阳市司法局、浏阳市信访局已就你的信访事项作出基本结论,作为信访终结。但今年10月1日,你又就同一事项向长沙市“市长信箱”进行信访。经再次调查,并结合前后事实和你提出的主要诉求,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面积问题
你反映你家养猪场补偿面积为3.23亩,后经重新测量面积为4.558亩,超出的面积1.33亩应按照现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其给予征地补偿。鉴于园区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系和平村民小组,该村民小组系与园区签订征地合同的相对方,且该村民小组对总征地面积没有异议,故你所主张的征地面积差异实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及补偿分配纠纷。并且重新测量的面积包含公共道路及边界,其他村民也不是完全认同。你对村民小组内部分配存在的异议,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村民小组按照其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进行补偿分配。如你坚持征收面积和范围有误,应由和平组作为当事人依法提出。
二、关于7月5日被施工队柳义等人打伤要求赔偿的问题
你认为对违法人员处理(拘留7天)过轻,实际肇事的不止二人,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我们了解到,该事件属于治安案件,已经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我们认为,对于你所主张的民事赔偿问题,赔偿主体应为施工队而不是园区管委会。你可申请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二、关于部分征地补偿、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赔偿等问题
对于你提出的部分征地补偿、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赔偿等问题,已经在上次的信访回复中明确答复。
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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