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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扩建房屋拆迁

2017-11-26 22:52:01发布103次查看
尊敬的长沙市人民政府领导:
本人李集良,家住横市镇金丰村垱子山组横灰公路旁。2014年横市人民政府对横灰公路进行路面拓宽硬化工程,这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我们都很关心也很支持。但是在2014年10月初,镇政府派代表与我商量,根据公路段的放样,计划征收本人水泥坪及靠北的厨房,如图:
根据镇政府的意见,只进行房屋局部征收。经过本人家里认真反复思考,一致不同意政府的房屋局部征收方案。横灰公路路面拓宽硬化工程,镇府有难处,我们表示理解,但是前提是基于以下其中一种方案:方案1、房屋不拆迁,公路护坡外的排水沟与房屋滴水保持5米的距离;方案2、根据宁乡县相关文件政策对房屋整栋进行拆迁,其理由如下:
一、本人对整栋房屋拥有其所有权,土地使用证由国土局于1992年11月10日颁发,土地使用面积190.2个平方,如下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三、经过测量,公路排水沟外侧距靠北厨房外墙4米,距正厢房滴水5.35米,距正堂屋滴水5.8米,根据公路段的放样切割线,厨房需要拆除,切割线距正厢房滴水0.7米,距正堂屋1米1。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房屋在控制范围之内。
四、本人房屋恰好位于右拐弯拐口,二级公路设计车速在60~80km/h,车速快,征收后房屋与公路距离太近,安全系数明显降低,一家人的住房安全无保障,简直就是站在风口浪尖,拿一家人的生命在赌博。
五、本人家庭目前四口人,分别为李集良,邓新权,李志纯,邹玲,该住所为家人唯一住处。我儿李志纯现在某空军部队服役,1985年出生,17岁入伍,念在我儿为国家服役十几载的份上,希望领导能理解我们的难处,多替我们军属考虑。我媳妇邹玲现已怀胎七个月,小孩子即将降临,如果按政府的局部拆迁方案,公路紧挨着房子,车子天天在家门口穿梭而过,且我家房屋刚好在公路的上下坡路段,车子下坡时速度飞快,谁又能百分百地保证我家人的安全,保证家里小孩子的安全?!防患于未然,这是中国人自古以来都懂的道理,事前不防患,如果等到问题出现了的时候,谁能负得了这个责任?!换位思考一下,试想:房子局部拆除,公路“入户”就好比是一头耕牛卖掉一条腿,它还能耕地吗?一辆小车卸掉一个轮胎,它还能奔跑吗?好好的一栋房屋变成抬脚就是公路的“危房”,谁愿意住?谁敢住?谁愿意,我跟谁换!
我们国家是文明的法制国家,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请执法者依法执法,我们能够尽可能地理解政府,也请政府能够多多理解我们群众。我们不是不懂道理的人,我们也没有过分的要求,我们只是希望能保障自己正常安全安定安稳的生活,仅此而已!也希望政府能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来执行——“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从去年10月份到现在,政府已不止五次来我家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可是政府走访了这么多次,到现在仍然只是一句话:“局部拆迁”!次次都是如此,如果我们能做到的,决不会为难政府,在第一次协商时我们就会同意,实在是我们没有办法不去考虑自家人的性命安全问题,也恳请政府不要如此来为难我们!现在公路全路段只有我家屋前这120米没有动工,天天灰尘满天,人在这种环境下生活,肯定对身体会有一定的影响,希望政府能合法合理地尽快处理。政府是为人民办实事的,事事都能为群众考虑,我们相信政府一定能酌情妥善地办理好!
综上所叙,本人家庭全体成员坚决不同意房屋局部拆迁,只同意整体征收。恳请政府领导实地考察核实,多考虑下我们的苦,我们的难,我们的不得以,为我们老百姓做主,按照宁乡县相关政策征收。欢迎领导上门调查,至于纠结在没有实质性的解决问题方案,谈来谈去都不能实质性的解决问题,都是浪费彼此的时间,还不如坐下来,开诚布公的按政策冷静的洽谈。
诉求人:李集良
2015年8月25日
自横益线建设以来,多次与该户(李集良)及其家人沟通协商,并于2015年9月8日与其签订合约,同意拆除李集良家部分房屋,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其房屋安全。
横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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