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袁进芳,家住开福区洪山旅游管理局双河路467号(原综合农场渔业分场廖家渡),在车站北路捞刀河桥的南面有一栋小洋楼,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建筑面积368.45平方米,另有营业门面面积100平米,为了支持车站北路捞刀河大桥的建设,我很早就腾空了房子,等待拆迁,但洪山旅游管理局将拆迁补偿资金一压再压,压到九十年代末建房时的成本价以下,叫人无法接受。
为妥善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2012年9月26日晚上,洪山旅游管理局毛家垅社区领导通知我到社区来,局党委委员黄勇、田建武和我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双方在毛家垅社区会议室商谈到次日凌晨四点半钟,总共谈妥补偿金210多万元(分别是一张60多万元和一张50多万元协议,还有一张80多万元条据)。谈妥后,便叫我在两张协议签字和盖手印。我按照要求在两张协议上签字盖手印,而我签字生效的协议每份只有1张,我要求得到协议复印件他不给,仅给我一张条据,直到10月29日通知我付款时我才知道,他说只按照条据上的金额给予支付,并且还要扣除50%安置费(共23.6万元),就这样我有条据和签字生效的协议补偿款被他们贪污120多万元。我甚是迷惑,拆迁补偿资金应该签字方能生效,一张条据比正式签字认可文书作用更大!在条据上既没有被拆迁人的签字认可,也没有其他人的签字,是谁给了他那么大的权力,我这120多万元资金到哪去了!我想只有一个去处,那就是被洪山旅游管理局的部分负责人贪污了!他们使用多种手段利用被拆迁人不懂拆迁内幕的条件,贪污和套取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资金中饱私囊!这样的拆迁政策、拆迁办法和拆迁执行人,严重的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的侵害着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的阻碍了城市建设的步伐!
我强烈要求:
1、 支付我签字生效的拆迁补偿金额120多万元;
2、 严厉查处洪山旅游管理局在征地拆迁领域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的不法之徒;
3、 要求在拆迁补偿中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4、 请执法部门秉公执法,还被拆迁人一个公道。
袁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证,袁女士您所举报内容“洪山局党委委员黄勇和其协商,双方在毛家垅社区会议室商谈到次日凌晨四点半,总共谈妥补偿金额210多万元,开据有60多万、50多万和80多万的条据3张,在其领取拆迁补偿时发现被洪山局部分责任人贪污120多万元。”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长沙市国土局开福分局长国土资开腾字(2011)01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确定:“袁女士您户房屋建筑面积329.65㎡(其中合法建筑面积135㎡,生产用房面积100㎡)在本次腾地范围之内,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该户的房屋补偿费为134042.41元,室内设施补偿费为60750元,购房补助费为10800元,室外设施补偿费为40000元,房屋搬迁补助费为1620元,过渡补助费为19440元,生产用房补偿费为12000元,农用工具补助费1000元”,合计应补偿款376852.41元。在公告拆迁腾地期间,袁女士您分别就以上《限期腾地决定书》决定的内容向长沙市人民政府、开福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长信箱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信访投诉。经复议审核和开庭审理,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复决字(2011)第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长国土资开腾字(2011)01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作的决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行征终字第00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袁女士您败诉,判决确认长沙市国土局开福分局长国土资开腾字(2011)01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未损害袁女士您的合法权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下达(2012)开执字第982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袁女士您户在收到裁定书后三日内腾出征地范围内的建筑房屋和所占土地,逾期将强制执行。
因袁女士您户拒不履行982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开福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9月27日执行强制腾地措施。按法定程序,9月26日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告知执行决定,袁女士您户即委托法院工作人员转告捞刀河大桥拆迁指挥部表示愿意同指挥部协商拆迁事宜,区国土局、区征地办和指挥部及毛家垅社区工作人员随即对袁女士您户进行政策讲解和补偿标准的计算,考虑到该户房屋建设成本确定偏高,为尽量减少房屋拆除工作的阻力,从维稳角度考虑,拆迁指挥部报区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适当提高了对袁女士您户房屋的补偿标准,经多次做工作,袁女士您户表示接受并最终在《征地补偿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9月27日上午8时起,开福区法院和区相关执法部门对袁女士您户房屋实施拆除,袁女士您户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经核实会计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袁女士您户最终领取的房屋补偿费用为:房屋补偿费234334.20元,生产用房补偿费12000元,房屋设施补偿费165802.50元,购房补助费162000元,室外设施补偿费为40000元,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240元,过渡补助费为25920元,农用工具补助费1000元,其它补偿费36000元。另外,综合农场所属分场对其房屋外生产设施补偿118636.80元,拆迁困难补助90000元,合计最终袁女士您户房屋拆迁共获得补偿款859680元。以上所有款项的支出均有袁女士您本人的领款签字。
以上所有事实和资料证明关于对洪山管理局部分负责人贪污其拆迁款的信访举报不实。最后,感谢市民朋友您的宝贵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