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您好。
目前长沙市普遍存在小区物业未经业主或业委会同意,直接将小区的配套公共设施游泳池承包给外单位经营,业主需使用游泳池需想承包费支付费用,且支付标准也未征求业主或业委会同意。向物业反馈给的答复基本为:泳池作为小区配套,其经营选择外包,是因物业不具备经营资质,开放的同时,需要水、电、人力、巨额保险等成本,如若开放,不进行外包,那成本由谁来买单,为保障业主安全,物业也不可能违规管理与服务。收费标准也是有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
咨询过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给的答复为:若泳池最初是作为小区配套规划,物管要将泳池对外开放营业,就须征得业委会同意,营业收入应由业委会支配。
我所在的天心区鑫远尚玺小区就是外包经营,让其答复就回复:“您可以对类型的物业配套设施作下了解”,“在政府指导下收费的”,“若如您个人觉物业存在违规,可以找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综述:1、开发商或物业未经业主或业委会同意,将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外包经营(对外经营)并单方面制定(对业主)的收费标准是否合法?2、不合法若需维护权益找那个政府那个部门? 3、政府在小区配套公共设施游泳池管理上是否已经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由那个部门业务管理?
留一只:
你好,市长信箱(id632173)收悉。
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条二十一条规定,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所得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据此,物业利用公用设施进行经营,如果取得必要手续,且经过必要的程序是合理合法的。具体到您所反映的小区,要看该游泳池的建设是否属于配套设施。
感谢你的来信,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