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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独生子女证认定的问题

2018-4-10 20:58:59发布110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本人系芙蓉区隆平高科132亩(原东岸乡合平村)被拆迁农民,家庭基本情况是:本人于2008年与妻子祖文博结婚,于2009年2月生育一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妻子及儿子户口在望龙村,于2009年按60号令拆迁,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为2农加0.5人独生子女证,补偿金额19万元。2012年本人在隆平高科132亩项目拆迁,其补偿安置认定为:拆迁补偿1人(按人口计算补偿面积)补偿资金20万元,安置1人,独生子女证0.5人未认定补偿、安置。
对于我户现实情况,向您投诉:同为芙蓉区拆迁,妻子原60号令望龙村拆迁补偿安置了0.5人独生子女证,本人按103号令在合平村拆迁补偿安置独生子女证未经认定,已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0.5人独生子女证是否可增补认定补偿安置?
请予督促解决为感!
014年8月29日,我单位收到市长信箱转送单编号(id:611478)信访件后,我单位非常重视,并已与信访人李里普取得联系。
信访人李里普是我区2010年隆平高科技园132亩项目被征地农民,因其妻子祖文博与儿子户口均在望龙村,并且已在望龙村按60号令拆迁安置完毕,2010年在隆平高科技园132亩项目中,信访人本人并未提交“独生子女证”,并且拆迁安置后,其本人没有向我部门反映这一情况,所以在对信访人的安置中,并未涉及到“独生子女证”的安置。这次,我单位已与信访人取得联系,由信访人提供“独生子女证”,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将按相关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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