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办事处行政越权、用人腐败,天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
张剑飞市长:
我们是2002年底参加湖南省长沙市五部门联合招考,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检、面试、政审等一系列公开、公正、公平等程序后,达到全部合格的第一批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两保”人员),被统一分配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站及所属社区,分别与所在(街和社区)连续签定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在街道及社区工作了整整十年。在社区,我们服从领导安排,听从街道调度,街道与社区布置下来的工作(合同约定外),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从文明创建到社区、人大选举,再到大大小小的各项检查与日常工作,不管份内份外,加班加点,事无巨细,尽心尽责。
十年来,我们认真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约定义务,认真工作,热心服务。工作中任劳任怨,从无任何重大过失,也无严重违法违章行为,更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2012年12月2日(星期天),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召开社保人员紧急会议,会上由街道副主任宣布街道工委根据湘办法63号文件(我们对此文件的真实性持保留意见)并报天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认可后,对我街道社保人员作出的分类定编定岗安排办法(街道及社区社保人员分成三类):
第一类:无条件进入社区公共服务站人员(15人):
凡年龄在50周岁以内“两委”成员,无条件进公共服务站;
凡47岁以内表现特别优秀的,进公共服务站;
凡50岁以上的一律不再签合同,在合同期内年满50周岁的,在年龄到达后合同自动到期不再聘用。
第二类:需要参加考试和竞聘(7人):
必须经考试合格的才能享受进入社区公共服务站待遇,不合格的视同街道临聘人员,参照街道临聘人员待遇;
第三类:离岗人员(4人):
离岗原因:年龄达到50岁以上的(2人)、自动辞职(1人)、不服从拆迁工作安排的(1人)。
同时宣布第二类人员考试在周二(隔天)举行,竞聘4个社保岗位,考试合格享受进站待遇;不合格的签临时合同,视同临时工,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一年一签,待遇参照街道临聘人员!
对于裕南街街道工委“一手遮天”制定出这样“玩人头”的管理办法我们无法接受,拒绝考试!
1、考试存在鲜明针对性和歧视性,全街23名工作人员中有刚刚进入社保线工作才2月的,她可以直接进站,不需参加考试,而我们都已工作十年,历年来的考核都是合格,甚至优秀,却要参加考试,实属不公平!其任人唯亲和考试不可告人的目的不言而喻。
2、考试极不严肃。长办法(2007年)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两保”人员的考核必须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考核细则,并由其严格进行考核。2012年12月2日的会议上街道副主任也宣布了此次考试全程接受天心区人社局的监督,但是此次考试却只交由街道民政办公室主任和党政办1名专干主持。此次考试是一场儿戏,是一场“拔萝卜腾坑”的闹剧。
3、考前没有集中培训学习,考者茫然无措。这样的考试就是打着优化提高队伍的名号,借貌似合理之手段,砍掉(排挤)我们后再名正言顺安排自己关系人。
4、考试不是内部岗位竞聘,而是在7人中通过歧视性考试,决定4个人的留任资格,是工作资格的再确定。我们7人中有5人是通过全市统一考试录用为合同制工作人员,在同一单位工作年限已满十年,连续签订三次用工合同。此次街道的做法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不公开不透明不合法的考试为手段,在劳动合同约定外单方附加不合理条件对我们工作资格进行再确定。实属故意剥夺我们中3个人的合法劳动工作权利,理所当然我们要抵制本次考试。
5、以考试为借口,恶意剥夺我们合法劳动权利。考前街道社会事务办发来短信警告,不参加考试者一律解聘辞退。根据长政发(2012年)33号文件精神,我们的基层社保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应该不在街道工委和街道办,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也是街道社保站和社区,此种行为超越了其职权,属于行政越权违法。
6、据悉,全长沙市市只有我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别岀心裁,领导独断专行,置法律而不顾,对“两保”人员随意处置.搞混“两保”人员队伍,制造社会矛盾!
事发后,我们第一时间向长沙市天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报了此事,要求他们出面协调此事,暧昧的态度让人极度心寒。之后我们又向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报了此事,希望他们能出面协调此事,将我们调离天心区,跨区交流,但至今无果。现在街道工委领导以我们拒绝参加此次不公平、不公正的突袭式考试为由,单方面将我们划入临聘人员行列,苛扣了我们的工资和奖金,街道的此种做法让我们感到极度气愤和心寒!对我们的身心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于这种同工不同酬的做法我们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我们都是女性,把青春年华献给了基层社保岗位,我们别无所求,希望在兼顾家庭的情况下能有一个稳定良好的工作环境,现在天心区裕南街街道乃至整个天心区“乌烟瘴气”的工作氛围已经让我们无法再安心工作。我们请求张市长依法处理此事:
1、对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的行政越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对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任人唯亲用人腐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对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单方面将我们划入临聘人员行列,苛扣我们工资和奖金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对长沙市天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态度暧昧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请求张市长维护我们合法的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落实十八大精神,确保社会稳定。
李芬左利霞
2013年3月2日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对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每个社区配备就业、社保专干各1人,街道社保站配备就业、社保专干3人的标准,裕南街共配备25名编制内社保工作人员。去年办理退休2人、辞职1人,现有编制内社保工作人员22人,其中社保站4人,长期请假2人(左利霞和李芬),社区16人(其中1人担任社区主任)。
为优化公共服务站队伍配备,加强队伍管理,经裕南街街道工委研究决定,组织对社区工作人员(两保站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进行考核测评,作为社区“两委”换届和工作人员调整的重要依据。测评前,街道多次反复强调并要求严格组织好这次考核测评。2012年8月份由街道党群副书记、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副主任牵头,分成两个小组分赴各社区和两保站组织测评。测评时,由考核组的同志向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动员,通报测评方案,明确以社区、两保站为考核单位,告知了测评对象此次考核测评排名结果将作为社区“两委”换届和确定是否进中心的重要依据。
考核测评后,社保工作人员中的16名同志因在所属的考核单位测评中排名靠前被直接安排进中心,其中1人因表现突出被推选为社区主任,另外7名同志因在考核单位测评中排名靠后,没有被安排直接进中心。
为妥善安排好这些同志,裕南街街道工委反复研究并与区人社局主要领导沟通,12月2日组织全体社保人员召开会议,通报社保人员进中心人员名单,对排名靠后暂未进中心的7名同志按照“7进4”的比例进行竞聘考试,宣读了竞聘方案。考前,街道分管社会事务的副主任、社会事务办的同志分别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告知了这是街道工委、办事处加强队伍管理的一种方式,务必要参加考试,并且参加考试、排名靠前(笔试、面试和测评排名三项综合)的4位同志可进中心,排名靠后的可参照进中心或参照聘用人员待遇安排在新的岗位工作。但在12月4日的考试中,只有2名同志参加了考试,后经街道工委研究,结合2位的考试成绩,决定将2人直接安排进中心。
对于未参考的5名同志的去留问题,街道工委与区人社局衔接沟通,并由分管领导和部门同志专门谈话,听取意见,并告知其服从街道管理与安排,可再组织一次考试,但必须要参加考试。但在12月27日组织的考试中,最终只有石子冲社区的杨梅和原社保站的莫微参加考试。经街道工委会研究决定杨梅在原岗位工作,将莫微于2013年1月底调整至向东南社区工作,考虑到这两位同志确实排名最后,暂参照临聘人员的待遇,两人均表示认同,且目前在工作岗位上表现良好。然而,左利霞、莫源沙、李芬等3位同志以歧视性考试为由,连续2次拒绝参加考试,并多次到市、区人社部门上访,要求跨街、跨区进行交流。为此,市、区人社部门到街道专门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原则同意3位同志写出情况说明,可继续在原岗位上班,但工资待遇参照临聘人员待遇,但3人对会议意见不予认同。
2012年12月24日下午3点,根据裕南街街道工委的要求,街道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召开街道劳动社会保障站工作人员会议,会上宣布了街道工委的决定,原社保站工作人员(左利霞、莫源沙、莫微)待岗;考虑到社保站工作的正常运转,街道同时从社区社保工作人员中调整了3名工作人员分别接手左利霞、莫源沙、莫微的手头工作,并立即进行工作交接。明确在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待岗人员要积极配合新接手人员开展工作,继续在社保站上班。散会后,街道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副主任和社保站副站长找左利霞、莫源沙2位同志集中谈了话,希望他俩配合站内其他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坚持按时上、下班。期间,李芬作为社区社保工作人员,一直在原岗位工作,但先后两次以脂肪瘤、睡眠障碍为由向社区和社保站请病假。
此后,街道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副主任于2013年1月28日分别找莫源沙、左利霞、李芬进行沟通,莫源沙、李芬先后接受了约谈。谈话后,莫源沙于2013年2月1日回社保站上班至今,工作表现良好;李芬于2013年2月4日继续回社区上班。左利霞始终不接受街道对她的工作安排,从2013年1月开始没有上过班。2012年度考核中,左利霞、李芬因考核测评排名末位分别被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李芬因长期不在岗,致使社区居民多次向社保站投诉申办资料丢失、办事找不到人,只能直接到社保站办理业务;虽我站与左利霞多次联系,但她始终不进行工作资料移交(包括出纳工作资料),其行为已违反了《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时导致我站的社保专项帐户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使用;两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天办发[2008]42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街道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辞退左利霞、李芬两名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