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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交警违法扣押事故车辆,求助

2017-11-23 7:58:15发布70次查看
本人宋文波,湖南益阳人,我于2011年4月2日上午11时左右驾驶湘h38680货车由宁乡沿煤灰线往灰山港方向行驶,至宁乡县双龙村贺新村家门口弯道路段时,被一辆超速相对行驶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撞击,导致我车左后轮爆损,大桥扭曲变形,对方车辆左前部损毁(因对方车速过快,相撞后对方车辆在反作用力下,反弹至后面水沟边沿上,尾部损坏)。事发后,我立即拨打宁乡县的报警电话,但交警在三小时后才到达现场,其间,事故对方(湘h5lh59丰田车主刘宏,桃江县灰山港人)清理了现场,把相关的散落物等捡走。
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被扣押至宁乡交警队,对方车主刘宏住院治疗,我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刘宏总共用去六千元,我共支付费用9800元)。10天后,刘宏出院到交警大队领走丰田车,我当即提出了异议,但办案民警袁国军未与理会,反倒“做”我的工作,说对方提出没有超速,如果我方认为他超速的话,就要出钱做超速检测,如果真测出对方超速的话,费用就由对方退还给我。后来经过专业部门检测鉴定,刘宏系超速行驶,但办案民警袁国军拒不履行之前的承诺,并没有将3200元检测费用赔还给我。4月28日,即事故发生26天后,办案民警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滑稽的是,我车明明是左后轮撞击受损的,事故认定书上却载明的是“货车右侧”,由此可见,办案人员之草率,如果授予其更大的执法权限,但愿其不至于会草菅人命)。5月24日,民警袁国军找我作询问笔录,要求我只签名,不签日期,被我当场拒绝,我在询问笔录上载明了询问时间“2011年5月24日”。
事故发生后,我投保的保险公司派员到交警大队提取事故车辆拍照并作初步定损,定损结果为对方的丰田车损失约为5万元左右。至今,对方车主刘宏未按照程序到指定的专业机构定损,而是自行将车辆移送至丰田4s店,例出了17万余元的车损清单,事实上,刘宏于三个多月前购置的新车,也只有18万余元。新车使用后应当折旧,撞坏后也还有残值(丰田车的发动机和大梁均未受损),这样算下来,该车顶多也只值十多万了,他却提出了17万的车损,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至今,事故发生四个多月了,对方拒不做指定的正规车辆评估检验,交警队也拒不放行我方营运车辆,至使本人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我这数年来就是凭这货车养家糊口,现在一下断了生活来源,把我一家人陷入了绝境。我于2011年7月29日与几位亲友去宁乡县交警大队请求放行被扣车辆,当时办案民警不在队里,我就拨打了他的手机,几次均无人接听,无奈之下,我们只得找交警大队分管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曾泽军,曾队长回复是他们扣车是合法的,至于我们提出的“合法依据”是什么,他未予解答。再后来,我们找到了教导员,他在了解情况后,当面拨打了办案民警袁国军的电话,指出其不在规定期限内责令对方车辆作损失评估,又拒不放行车辆是错误的。周教导员给我们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并承诺会尽快给出答复。但事发已经四个多月了,车辆被违法扣押,我们全家了无生计,我只得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情况,请求有关职能部门督查处理。
经公安局纪委书记张文辉书记批示,“请交警大队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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