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永安镇芦塘村(系原芦塘村、胜利村、车田村),于2005年合并而成,本村现有人口4000多人,山林面积5000余亩,一直以来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于建新担任芦塘村党支部书记六年以来,5000余亩山林伤痕累累,经济效益低下,只砍林,不造林,山林荒废面积很大。让全体村民更为可气的是“以于建新为首的芦塘村支委在任期间既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水利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办事,又不贯彻执行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以于建新为首的芦塘村支委专断独行、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主要事实如下:
事实一:我芦塘村49个组全体村民根据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于2011年4月7日向芦塘村支委递交了《关于芦塘村辖区内山林承包管理经营权下放到组的报告》,然而,以于建新为首的芦塘村支委不按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办事,不服从民意,公然做出不分山的决定,这一决定严重侵害了芦塘村4000多村民的合法权益。
事实二:2010年5月份,以于建新为首的芦塘村支委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更没有办理任何林业砍伐手续,私自砍伐位于芦塘村杉木林场附近国外松经济林约30-40立方米,且芦塘村没有依收入进账,有人证及砍伐现场可查证。
事实三:2010年,以于建新为首的芦塘村支委私自做出决定,毁掉芦塘村车田片、新屋、梨山、桃树三个组水利设施电动机台,损坏水渠,如遇干旱年成,这三个组200多亩基本农田将颗粒无收,村民生活没有保证,村民怨声载道。
事实四:2010年12月份,以于建新为首的芦塘村支委在全体村民不知情,更没有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情况下,尽管办理了成品林砍伐手续,但实际砍伐的是杉木幼苗林面积约十亩,至今未造林。
事实五:2008年,以于建新为首的芦塘村支委砍伐人造林成品苗100多余亩,至今没有造林,造成山地荒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村民意见很大。
鉴于以上事实,我芦塘纯49个组全体村民已报告永安镇党委政府领导,然而,永安镇党委政府领导迟迟不作出处理。我芦塘村全体村民对此事非常关注,意见很大,现敬请各位网友评论以上事实应该怎样处理,并寻请法律援助。
网友yjlz4238: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对此,永安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对你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走访,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芦塘村林地承包管理经营权到组的情况(反映事实一)
2004年6月,浏阳市人民政府对芦塘村山林权属进行确权发证。芦塘村的山林所有权、使用权均确权在芦塘、胜利、车田三个老村,在并村前山林都是由原村集体经营管理。并村后,2008年9月12日,芦塘村召开了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行政组长、五协代表参加的会议。会议决议,同意山林由新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2009年7月,芦塘村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再次决议,山林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收入由村统筹使用。工作组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村民要求分山到组的根源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山林管理不善,乱砍滥伐现象时有发生,管理乏力,村民认为分到户有利于山林管理;二是恒大集团即将征收该村部分山地,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数额大,村民担心现有管理模式会侵害他们的应得利益;三是村民认为支、村两委历年来山地流转产生的效益低下,透明度不高。鉴于以上原因,该村49个村民小组联合报告要求将林地承包,管理经营权承包到组。
工作组尊重村民的合理诉求,就林地承包管理经营权下放一事召开了相关会议。会议明确以林权登记为依据,把经营承包权下放到片到组,改变了过去由村上统揽经营管理的做法,消除了大多数村民的意见。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山林经营收入中支付各片区公益事业投入的不均衡性及各片区在山林功能规划的互补性和连续性(如胜利片的山林规划为公墓山,车田片的山林为板栗林),再加上并村六年来人口异动带来的复杂性等原因,村民要求的林地承包管理经营权到户,缺乏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故很难拿出具体方案。况且,大部分村民认为山林经营管理权到片即可,关键是征地补偿款和土地流转所产生的经营收入要到组到户。因此,工作组建议并督促芦塘村迅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以上事务进行决议。
二、关于永安镇林业站在芦塘村胜利片林场黎山冲砍伐国外松的情况(反映事实二)
2010年5月10日,永安镇林业站长彭越峰与芦塘村原村主任王海江同志协商,因工作需要,想在胜利片林场黎山冲购买20余棵10—18公分国外松树。王海江主任和于建新书记当即同意了,但不愿收钱。
2010年5月12日林业站同志持浏永林采字2010年第0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聘请人去芦塘村伐树。据该事经办人回忆,前后分两次采伐,第一次因中途下雨而终止采伐。二次共计砍伐国外松20余棵(有当时经办人的调查材料和砍树人工资运费为证),至2011年4月份,当地村民反映胜利片黎山林场(当地人称杉木林基地)的国外松被砍伐60余棵。
经查实,2007年6月一场龙卷风将林场树木刮倒。数日后,该林场附近村民胡加林、龙争明、胡开华三人将刮倒的树木,用一字锯锯回占为己有,其中大的树有200斤左右,共计两吨左右。事发后,芦塘村村干部于定计协同林业站工作人员,对胡加林、龙争明、胡开华的行为,各罚款100元,合计300元上交芦塘村村委会。
因该事涉及本镇站所干部,镇党委、政府在接到芦塘村49个村民小组的联名报告后,将该材料转至浏阳市森林公安分局沙市林业派出所,由林业公安直接介入侦查。经林业公安调查取证后,侦查结论为:1、林业站砍伐树木手续齐全,不构成乱砍滥伐。2、因该林场属集体所有,林业站砍树后至今没有付款,侵犯了村集体经济的财产,责令林业站折价退还树款伍仟元整。3、因林业站砍伐树木至今时间跨度较长,现场还有树蔸为证,但无法确定其是否超出采伐许可证的范围,工作组建议责令林业站在村民代表大会上解释此事,作出检讨,并在砍伐现场造林。以上调查有各种调查笔录和林木采伐证为据。
三、关于拆除车田片观音庙侧电排(机台)的情况(反映事实三)
芦塘村车田片新屋、桃树、梨山三个小组共用的机台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并村前就很少启用,并村后已完全处于瘫痪状态。主要原因是因为供水线过长,扬程过高,渠道倒塌,堵塞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在并村前,有几户村民将住房建在渠道上,完全阻隔了水路,造成机台名存实亡。即使费尽周折上了水,但一次抽水的成本每亩达到70-80元。因电机螺丝松动,该机房曾被盗贼多次光顾但未得逞,为此,村民多次向村领导反映,原村主任王海江通过现场查看,当即安排附近村民将电机拆回家保管。芦塘村支村委也曾有过恢复机台的打算,但考虑到一些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和投入成本过大(预计将需200万元左右),故一直未能实施。
2009年12月13日,由村支委文兆纯主笔制定了《关于硬化车田南岳庙路的实施方案》,并在文兆纯家召开了对其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主题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于建新、王海江、于建雄、文正元、文正奇、徐正阳、文继武、黄立新、徐国武、徐金罗、胡许清、胡宏杰、徐运根等同志。与会同志就《关于硬化车田南岳庙路的实施方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一致意见。支村委于2010年3月15日开始实施该路段硬化工程,通过现场查看,为保持该路面的有效宽度,确保交通安全,必须拆除两处障碍物。一是徐伟乐的旧打米厂;二是始建于80年代初的旧电排设施。在征得现场人员文正奇、文继武、徐国武、徐运新等同志一致同意后,由文兆纯电话报告村书记和主任,并说明了该电排的旧、破、烂和发挥灌溉作用的严重局限性和实效性,在取得支村委主要领导的同意下,随即由徐运新同志组织将此电排及设施拆除,并将所有设备保存在徐运新同志家里至现在。
鉴于上述拆除电排一事,部分村民意见大,认定为非法破坏水利基础设施,并以此为由,质问支村两委。为保证农业灌溉的需要,工作组责成支村两委召开片区相关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在说明情况的同时,对该事的善后工作拿出可行性方案,确保不影响农业生产。芦塘村支村两委于2011年5月31日召开了该片区部分村民和村民小组长会议。会上,在分清主观与客观的基础上,一致认为不属非法拆除电排和破坏水利设施。但考虑到新屋、峡山、桃树、泉山组水源贫乏的因素,经反复商讨,最终作出打井解决该地方抗旱问题的决定。目前,该片区打井恢复灌溉的工作正在组织落实。
四、关于芦塘村采伐杉林幼苗的情况(反映事实四)
2010年1月,芦塘村委会为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地方经济,经芦塘村车田片山边组村民刘雄辉介绍引进广东东莞企业老板刘宪辉(刘雄辉的妹夫),计划在芦塘村合资办厂。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合作意向,由村级提供土地约40亩,采取入股形式合作经营“三一重工成套附件厂”,选址芦塘村车田片大牛栏冲山地块,涉及车田片夹山、新屋、桃树三个组部分杉林,双方约定对该块土地杉林采伐许可证的办理和到户杉林补偿由村委会负责落实。但合作意向条约商定后,未签订正式协议。经村委会与涉及组的相关代表及部分老村干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村委会向林业部门提出砍伐杉林的申请报告,并于2010年10月12日依法办理该地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为留伐。许可证取得后,村委会组织实施具体到户的杉林补偿工作。村级所有权属的林木属不成型材的,经与部分村民共同协商,作价2000元包干卖给刘雄辉同志。所有涉及到户的杉林由村委会委派祖树梅、徐定国等人实地丈量具体面积和数量。杉林具体补偿标准经与三个组负责人、部分代表及老村干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原村与组签订协议确定的300元/亩的补偿标准调整为1000元/亩,杉林由权属人各自采伐。村委会通知权属人采伐过程中,权属人为向建设方刘雄辉承包土方工程一事,相互间发生争议,致使采伐中途停止。加之建设方刘雄辉在村委会还未取得个别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先行采伐,致使矛盾不断升级,由此导致该合作项目中断至今。
综上情况所述,工作组认为,对上届村委会积极主动设法搞活村级经济,引进外资,采取土地入股,意向是好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不妥之处。一是透明度不高,没有严格按照土地流转程序召开相关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致使大多数村民对此意见很大;二是操作不规范,项目达成意向后,没有与投资方刘雄辉签订具体协议,在双方没有任何制约的情况下单方先行砍伐腾地,严重违背了双方平等关系。为此,工作组建议按程序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在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继续完善该合作项目,已采伐的杉林面积要严格按标准兑现,尚未采伐的要继续做好工作,确保合作项目顺利实施。
五、关于芦塘村铁笼关虎山地火烧山残林处理的情况(反映事实五)
1、2008年长沙县春华镇官塘村山林失火引发芦塘村铁笼关虎山地0.57公顷被烧毁,事件发生后芦塘村申请浏阳市林业局林调队对森林火灾损失面积进行采伐设计,于2008年5月19日完成,采伐蓄积松木181m3,2008年6月27日浏阳市林业局北盛资源站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浏阳市采字2008年第001877号)。以上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2、2008年6月26日芦塘村村委对“铁笼关虎”火烧山残林以公开招标方式作出了处理,在招标会上本村村民于耀武以68000元中标,同时签订了协议书,以上有原始协议书和收款收据原始票据为证。
3、于耀武超越协议砍树,属于滥砍乱伐行为,沙市林业公安派出所、永安林业站作出处理,罚款柒仟伍佰元,上缴芦塘村村委会。
4、芦塘村支村两委在残林处理后,立即呈报镇林业站要求提供幼苗补栽造林。因浏阳市政府即将启动工业新城建设控规,林业站一直没有幼苗资源。再加上芦塘村正与省军区洽谈山地租赁(租赁范围包括该山),故补栽一事就此中止。
综上事实,工作组认为,处理火烧山残林,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应予维护。
从以上五个方面的情况来看,分析芦塘村支村委近十多年特别是2005年并村后的工作情况,不难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一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群众诉求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的复杂化缺乏理性的思考和认识,导致工作方法单一,对群众的质疑和困惑不能正确、及时疏导;二是支村两委党务、村务公开和重大事项共同商议决策的制度有待建立或完善;三是对事物发展趋势缺乏科学的判断,致使已租让出去的山林效益低下;四是平时在山林管理中制度执行不够严格,致使滥砍滥伐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支村两委在村集体财产管理方面的诚信和威信,引起党员群众的反感;五是合同的签订及操作不规范。再加上我镇招商的恒大项目即将在该村落户,群众对支村两委行使山林管理方面的权力的不信任走向公开化,集中爆发。
为解决矛盾,维护稳定,推进项目建设,我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以林权登记发证的事实为依据,充分尊重村民在山林权属问题和管理问题上的主体地位,在“分不分”、“如何分”、“要不要统一管理”等方面展开充分讨论,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为准;二是针对村民提出的种种问题和质疑,分类调查核实,予以澄清;三是组织召开几个层面的会议,将历年来山林管理、收益、支出各方面的情况予以公开公示;四是由该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推荐代表,成立芦塘村山林资源管理委员会,在全体村民授权下,由支部委员会领导,行使相关大会授予的职权,并以此为契机,推进该村的制度建设,推进党务、村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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