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签署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华都长沙武夷置业应于2012年2月25日前向业主交付该商品房,交付房屋时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以及当时其它承诺.如:
1、没有“三书一证一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请注意是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不是贵司所谓的开发商、施工方等单位!同时,交房时必须要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贵司也未能出具。
2、消防未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对于消防验收的条件未列入合同条款,合同双方也应遵守。
3、公共道路绿化未完成,房屋设计不合理远远没有达到交房条件
根据商品房相关法律规定,小区道路、绿化率、会所、电梯等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完善通过有关部门单位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的前提和条件。目前小区道路大部分地方都是泥泞不堪,路面铺设工程明显没有完成,不具备通行使用的基本要求,因此达不到交付标准。另外有几栋楼房门结构设计上存在重大缺陷,会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达不到正常使用功能。严格依照国家关于商品房竣工验收制度的要求,小区商品房设计是不合格的,达不到交付的条件。
4、关于飘窗和空调位的问题
我们在买房子时开发商是宣称房子内全部是落地窗而且面积是全部赠送的,现在我们收到的却都是带着飘窗的房子,并且在《入住通知书》中还要收取25元/m2的拆墙垃圾清运费。且不说我们收到的房子货不对版,你们还要求我们为你们的过失买单,我们业主不接受。要求开发商承担我们在装修过程中因拆飘窗产生的所有费用并不能收取这部分垃圾清运费。另外,物业指定的空调位在阳台上,这个既占用我们的室内面积、散热也不好、噪音大,会影响我们正常的生活存在安全隐患,希望开发商能酌情调整空调位的摆放位置,建议统一指定在阳台外.
5、承诺产权由50年改为70年的补充协议,迄今为止都没有改过来.
6、教育配套的问题
贵司宣称在小区内将建有幼儿园,长塘里小学以及长沙市一中,并承诺2011年9月1日小学和中学均将开学,至今为止,没有任何动作.
7、水电收费不合理的问题
贵司下达的《收房通知书》中电费是1.11元/度,按照商业用电标准收取。希望贵司能书面明确住宅部分电费到底是按什么标准收。水费部分,提到一个二次加压的费用,据我们了解这个收费标准是需要物业公司公示这部分成本是如何公摊,经业主同意后才能实行。长沙目前大多楼盘如万家城对面的恒大绿洲是从第五楼才开始收取二次加压的费用,有的楼盘这部分费用是包括在物业管理费中,不再另行收取的。希望贵公司从长沙的实际情况出发,重新拟定一个水费的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
8、延期交房的问题
《收房通知书》必须在所交付的商品房满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后,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贵公司的入住通知书因其寄发通知时所交付标的物不符合交付条件而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此外,在无合同约定前提下《收房通知书》所设定的“七日的验房期满视为自动交付”在法律上属于单方面给自己设定权利、给合同对方设定义务的不公平行为也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据此拒绝办理收房手续,同时向开发商提出返修整改要求,并向开发商主张其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业主拒绝收房,要求武夷置业公司在完全具备收房条件和标准的以后再另行通知收房,并要求你公司按先验房(有问题提供业主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交费签字的流程收房。
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理由房产公司承担。要求开发商5日内就以上问题做出书面答复。同时,延期赔付款要求开发商在业主可以收房的5日之内赔付,延迟交房违约金要求开发商按照业主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三/每天交滞纳金。如5个工作日内(含5日)未收到开发商任何形式的答复视同开发商默认接受。
覃业荣: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答复。收悉您的来信后,我委责成市质监站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实该工程相关验收手续已完善,您也签字确认了。
至于飘窗问题、教育配套等问题,不属于我委管辖,我委无法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