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
本人庄新林,1964年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东湖村十组。自出生以来长期居住的唯一一套房子,于2016年7月参加长沙市2004年第二批城市建设,长沙市隆平高科技园项目拆迁。于2016年7月9日正式倒房。 现因拆迁安置问题得不到妥善安排,而感到十分的绝望。
因为房屋倒地后,才得知本人没有安置房的分配!本人下岗30余年,从未享受原单位任何福利待遇,仅其妻子所属地方政府发放给妻子额外25300,本人庄新林未参加其妻子的拆迁补偿。现本人手上仅有的赔偿款根本就买不到任何房子居住!仅有赖以生存的房子已经倒地,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安置房分配,即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望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对我这种特殊情况给予解决和帮助。不胜感激!!
庄新林
联系电话:15700739818 17788935925
2016.12.28
附件1:aaaa.jpg
附件2:bbbb.jpg
您于2016年12月28日反映的拆迁安置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现已处理完毕,意见如下:
一、信访人诉求
信访人反映:房屋拆迁,未获得安置房分配。
二、调查核实情况
庄新林,系芙蓉区东湖街道东湖村十组居民,属原非农业家庭户口性质,不符合《芙蓉区征地拆迁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条件。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安置。
同时,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事务所提供证明,庄新林系长沙县榔梨街道办事处龙华村湾塘组柳凤勤户(身份证号:430121196807031786)户主柳凤勤丈夫,该户系经开区第十五板块统征项目拆迁户,根据长政发[2008]30号文件规定,已给予庄新林“半边户”25300元购房补贴凭证。根据
《芙蓉区103号令纯非农业户和混合户非农业人口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点:对于安置对象的界定,必须满足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货币补贴等任一住房保障政策。故庄新林不再享受我区非农安置政策。
三、处理意见
信访人反映情况后,我单位非常重视,经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如下:
庄新林,非征地拆迁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根据现行政策不再享受拆迁安置,对庄新林提出安置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如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征地部门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