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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给个回复?

2017-11-21 0:11:27发布81次查看
房屋维修监管不力将危及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反映
状态:处理中 回复时间:正在处理已转市房产局处理
信件内容:
张剑飞市长:
我恳请市长耐心看完以下情况反映,并给予重视!
一、事件背景:2003年市政府按照有关法规以长房政发(2003)044号文件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时委托开发商按购房总额2-3%向购房人代收房屋维修基金的政策,该项政策在我市运行5年来,初约估算,现游离在开发商手上未按规定缴存到市房产局公共维修基金账户的金额大约在6个亿左右,涉及违规开发商200家,牵涉到受侵害群众(购房人)20万户。开发商违规挪用和侵占购房人维修基金的违法行为,导致以下直接后果:1、购房人的房屋产权证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办到购房者名下,引发社会民众大量投诉;2、房屋在使用中,其公共房屋部位没有资金维护。以上两点足以引起社会民众抱怨,极易引发社会群体矛盾,危害社会稳定。
二、个案投诉:“蚂蚁工房”开发商违规侵占业主维修基金发生后,业主多次向市房产局投诉,直至向市政府信访局、纪委反映,要求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维修基金的监管和对违规开发商的查处。但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后互相推诿,拖拖拉拉,三年来未跟老百姓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而是玩纸上行文废纸一张,让投诉人不得不质疑政府公信力和公平性。
三、产生根源:1、多方利益驱动和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2、各级监督部门能否对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依法监督?监督是否在起作用?3、民众的正当投诉落实比受理更重要,职能部门没有把落实作为工作的目标来化解社会矛盾。
四、期待:向市长写信反映虽不是投诉的法定程序,但相信市长能亲自看到这封反映信,应会有所重视。期待问题能尽早解决。
这封信投递给市长信箱半年多了,说是转“房产局”处理,怎么半年多了房产局也不回复?
您好!
根据原长政发[2002]48号文件规定,物业维修资金由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代收,在办理初始登记时需将已代收的物业维修资金移交至代管机构。由于开发商在代收与办理初始登记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导致部分开发商挪用业主的物业维修资金后又未及时归缴至代管机构。针对这一情况,我市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调整于2007年规定在办理预告登记前开发商须将已代收的维修资金移交至代管机构,有效缩短了维修资金滞留开发商手中的时间,并规定开发商原已代收的维修资金需全部移交至专户,通过该措施取得了良好的较果,维修资金年度归集额由2006年的3.4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01亿元。2009年根据长房政发[2009]060号文件精神,更进一步取消了开发商代收代缴的模式,全面实施了维修资金业主自缴方式,到2010年通过缴纳标准的变更,其归集额达到了20多亿元这其中也有很多追缴的维修资金,基本做到了维修资金应收尽收。
信中所述东港名苑(即蚂蚁工房)小区开发商违规侵占维修资金一事, 2008年我中心接到群众投诉后经调查取证于2008年10月28日由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下达长房政罚[2008]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由于该公司经营困难,已濒临破产,为了保障业主利益,经多次组织其债权单位协调,于2009年8月2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华兴支行将该公司抵押资产进行处置收取的保证金作为东港名苑项目所欠280万维修资金全额预交至维修资金专户,2009年9月15日长沙市房产执法队鉴于该案经协调处理其所欠维修资金已全额交存的情况,对该公司挪用维修资金一案已作出结案处理。2010年通过督促开发商清理其已收款项名册已将部分维修资金分户,以上情况我中心已于投诉人联系并告知获得业主理解。我中心下一步仍将督促开发商加紧清理,努力协调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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