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回复我已看了,我觉得电业局是一种不负责的态度。
事情的前后原因我已与联系我的电业局人员讲明。电表赔偿的问题疑点很多。在房子被拆之后,电业局人员还在人工抄表收费,说明电业局人员知道电表的位置。也说明移表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也不知道电业局移往何处。电业局该承担表的责任。
关于500元剩余电费问题,我提供了电业局的真实发票,还有电业局工作人员出示的字据,发票联系我的工作人员还拍了照,发票上面有客户号,电业局查不到,原因在自身,但一个原因不能忽视,原电业局周卓敏(音译)局长命令员工安沁销户处理时是存在问题的。500元是怎么处理的电业局该有个记录,我能提供的依据都提供了,难道我本人再去一趟电业局就能弄清事情?况且,从城南供电局,到市电业局,再到电业局全国服务电话,我多次反映,都没有结果,电业局工作人员的样子真是“受够了”,不是“不作为”就是“乱作为”。目前,在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结果是没有结果。
值得欣慰的是市长信箱提供了一个让市民倾诉心声的平台。
附:根据本人的回忆,2009年9月28日应该电表的销户日,相关销户资料可以找到。
尊敬的市民: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了相关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电表不见了,必须赔表问题,我们特此进行说明:根据《供电营业规程》第七十七条规定: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
另外您提到“电表上还有500元电费”,我工作人员根据您提供的客户号025102548834分别查询过我局营销sg186系统和以前的四方系统均显示为空号,我局已于10月19日与您取得联系,建议您带好原始凭证(正确的客户号)来我局营业及电费部(城南片区)查询及办理相关事宜。
给您带来困扰,我们深表歉意,以后将加大服务投入、增加服务手段与方式,提升供电服务能力。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与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