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是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的居民,没征收之前是张公岭村十一组的村民。
姓名沈丹,性别女出生于1981年10月15日。于1989年继承祖辈遗产,落户于上址。
我们原来都是靠土地吃饭的农民,为改善村民生活条件,组领导将部分土地
出租给红砖厂,年底分红给每个村民,得到了村民大力赞成,每位村民都得到了
分红,大大的改善了生活。
1999年,利欲熏心的组领导策划出一个土政策,将1983落户于本址的村民剥夺
了分配权利,但又不是全部剥夺,部分有权有势有背景的村民依然享受分配权利。
我与母亲罗芝只享受一人分配,只分一个人的钱。就此事我们于2000年8月上诉于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我们胜诉,但是强制执行一直没有到位,我们仍然没得到
应有的分配。2004年,我子赵一鸣落户本址,依然没得到应有的分配。2006年本址
征收,每人的安置补偿款是6.6万一个人,我家三人只分了10.6万,9万未分配。从
1999年到2006年,共计有13万元未分配。就此事我们找个当地乡政府,区政府,都
未得到解决,我不服啊,可我是普通的老百姓,管不理,众不扶,今日求助市长,望
能解决我十几年来的冤情!我跪谢!
沈丹
2012年6月5日
您好!您的来信已由区政府办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张公岭村十一组在2005年已被征收,包括个人和集体财产都已到位。在集体财产分配前,张公岭村十一组共计四次召开三长、党员、社员代表会,包括大姓户头会议,最终会议一致决定:集体财产部分,纯农户每人23600元,四属户的子女减半,女儿嫁去纯农户的,户口在本组的小孩没有分,四属户的小孩结婚生小孩的没有分,劳动力安置费纯农户每户每人4万元,所有户口在本组的不管什么情况每人28000元。以上所有资金都由生产组分配到户。
沈丹1981年出生,于1984年以继承遗产的方式迁入张公岭村十一组,据了解,当时沈丹的母亲罗芝与本组签了一份不享受组上集体任何分配的协议,只享受国家补偿。像沈丹的家庭情况在张公岭村十一组有二十多户,对所有分配情况均无异议。而且沈丹与这二十多户还有不同,沈丹属于挂靠户,也同样享受四属户分配标准。而且本组四属户对于沈丹挂靠户能分到106000元有很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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