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上次反映贵单位要求提供我个人信息,现提供如下:
个人信息:贾磊 2009年长沙人才引进人员。
2009.7毕业后租房到2010年9月,在房价持续上涨的环境下,我在2010年9月份长沙购买了住房并办理了房产证,结束了租房的历史。而2010年11月份本人去领取人才引进第1年的住房补贴时,相关人员以我在10年9月份已购房产为由,拒绝发放本人2009年度的住房补贴,原因是:本人已于10年9月份购房,因此拒绝发放2009年度住房补贴。按照《人才引进规定》住房补贴的规定是160元/月,但市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员的说法是:单位领导指示于10年10月份办理无房证明,而我10年9月购房,这样就导致本人未能得到2009年度《人才引进规定》的住房补贴。这样的做法合乎人才引进的规定么?合理否?要求相关人员给局领导反映,补发应得的住房补贴。
补:《人才引进规定》住房补贴的规定是160元/月,既然是月补,应该以月或者半年计算,人力保障局在10年10月份去办理无房证明,这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操作的?
idefly网友:
您好!首先对没有及时答复您的信件表示诚挚的歉意!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请您具体致电长沙市人才中心0731-85596759或84424958咨询详细政策,谢谢!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