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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房屋契税、营业税调整造成巨大损失的咨询

2018-4-6 1:55:22发布22次查看
市长您好,本人于2016年2月18日星期四过户一套面积为153平方的二手房,所交税款为契税4%+营业税5.6%+个税1%总共7万多元,而本应在2月17日星期三公布的降低契税公告直到2月19日星期五下午才由媒体公布出来,导致我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左右。这是我购买的首套房,几天时间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基本就是一年工作白做了,真切希望政府能够出台政策,将多出的税额返还给我们,不胜感激。
尊敬的纳税人:
您的问题我局已收悉,并做以下回复: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实施。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文件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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