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5日13时40分,湖南省电力公司调度通信中心副主任李军(身份证:430103196703042015、联电:13808433817)在开车去往值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爸爸(罗明棋)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本人李军一直没有主动出面解决问题!甚至我和叔叔找到李军单位,李军也避而不见!就在李军躲避问题的同时,肇事方家属在这段时间私底下避开我直接和我表姐联系商谈赔偿事宜!我并没有将赔偿事宜委托表姐处理,为什么不直接和我联系?更过分的是,肇事方甚至不惜到我工作的单位总部找到领导以达到要我降低赔偿款的丑陋目的!为什么要把我的家事牵扯到工作里面来!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也给我本不平静的生活造成更大困扰!我开始对电力公司选拔人才的标准有很大疑问!李军这样的道德品行怎能担任副主任?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们支队领导非常重视,立即传达到天心大队调查此次交通事故。经查,现答复如下:2014年02月05日13时40分许,李军驾驶湘ag317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劳动路由东往北右转行驶至候家塘东北角时,恰遇罗明棋骑自行车沿芙蓉路由北往南逆向行驶至此,由于李军驾驶车辆忽视安全,且转弯时超速行驶,加之罗明棋骑自行车逆向行驶,导致湘ag3171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明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队民警黎浩赶赴现场勘查,经过调查取证及各项检测,我队于2014年02月28日作出调查报告,并召开交通事故认定意见讨论会并记录讨论意见,报经领导审批后于02月28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军驾驶车辆忽视安全,且转弯时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第二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之规定。罗明棋骑自行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认定李军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罗明棋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经双方书面申请,我队对罗明棋死亡赔偿召集双方协调。死者家属提出,要赔偿八十万元外,并赔偿丧葬费、墓地购买费,肇事方按照死亡赔偿标准,愿意赔付四十万元(已超过标准),死亡家属不同意,协调无果,死者家属负气离场,后经非正式调解若干次,肇事方愿意赔付全责费用五十万元以内,死者家属执意要求不低于七十万元,因此调解无效。办案民警按事故办案程序和证据公开原则已将此案的所有证据材料送达死者家属。建议死者罗明棋家属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次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