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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使用为何这么难?

2018-4-5 17:13:05发布19次查看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为何这么难?
长沙市政府市长信箱:
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请专项维修资本金使用的过程中遇到无法克服的行业保护壁垒,向市长及相关部门领导求助以解决420户业主的困难。
我们才子佳苑(二期)小区在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前提下,长沙才子物业作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代理方向长沙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申报需更换电梯主机,期间准备各种材料、报告等手续并在管理办公室和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被踢皮球达四个月之久。
我市对电梯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已开辟“绿色通道”,为确保故障电梯在最短时间内修复方便业主,规定了电梯发生故障需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不需要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讨论同意。只要是电梯故障属应急维修项目范围内的,由电梯维保单位提出,经电梯检测机构确认,向房产部门申请列支。
便民服务的措施执行起来就变形。
长沙市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申请使用的程序是:申报资料→维修项目检测报告(市级以上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出具)→勘察→业主签字→审计→二次出示→资金拨付等十余个环节。
省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则表示因没有明确授权不能出具检测报告,房产部门因没有检测报告不受理列支申请,物管企业面对业主出行难,如何行使管理责任,问题究竟出在哪?业主怨声载道用自己的维修资金为何这么难?
我们求助市长的目的:
职能部分行使职权时要把百姓安居乐业放在首要位置来考虑,任何不作为、乱作为的举动只会失信于民。
请协调处理好各部门的责权利,使各项政策真正符合中央“简政为民、执政为公”的工作作风。
老百姓向往安居乐业的生活!
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望春
联系电话:13808428289
2015.01.03
才子物业:
你好,来信已收悉。收到来信后,我委责成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2月28日,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长沙市政府颁布了《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已按相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二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三是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以下简称“双2/3”)业主表决签名同意。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管理中心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只要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申请、外勘、审核、公示程序,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款拨付至维修单位,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快捷使用,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针对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问题,经核实,截至2015年1月4日,管理中心尚未收到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申报材料。管理中心于2015年1月4日与发信人即物业公司周晓春先生进行了当面沟通并回复。第一,关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的问题。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电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电梯属于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范畴,保修期为2年。电梯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关于应急维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二)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三)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四)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五)其它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同时根据长物维政字[2014]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第三条第1款规定“电梯钢丝绳出现断裂、断股的,限速器钢丝绳断股;“可直观认定为应急维修情形,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局提出使用申请。除可直观认定为应急维修情形外,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检测、鉴定的,应当由相关资质单位或专业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只要资料齐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局或管理中心将根据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及时办理。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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