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原籍长沙县农村,2001年大专毕业,没有落实工作直接回老家务农,户口一直挂靠在原学校(湖南省商业学校-株洲)集体户上,直到2007年学校要求户口迁出,当时在我县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户籍警直接将我哥的户口迁回原籍所在村组落非农业户,而没有告知当时已经可以按照《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办理非转农,可以说正是当时这位具体经办的户籍警极端不负责任的图省事行为导致了我哥一家现在极为痛苦的户籍问题,这一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他们的家庭关系,经常为此事争吵,并累及到我的父母。
我哥现在已结婚生子,妻子是浏阳县农村户口,小孩也随母落户浏阳县农村户口。因为我哥是非农业户口,其妻子小孩的户口如果迁至我哥户头下也将落非农业户口,我哥本人就因为历史政策的不合理及个别办事人员的不负责任而导致现在痛苦的非农业户籍状况,因此不能再将其妻儿的户口迁至他户头下落非农业户口。
我了解到像我哥这种情况,我市以前是可以将其妻子小孩的户口迁至我父母所在村组落农业户口的,目前我市浏阳县也可以办理,请问现在我哥妻子小孩的户口可以迁至我父母所在村组落农业户口吗?落在我父母的户头下或者单独立户都可以,谢谢!
【再次恳请】正视底层老百姓合理的利益诉求,有所作为,勿让这类因历史政策不合理导致的特殊户籍问题愈演愈烈、进而激化成更严重的社会矛盾,谢谢!
你好:
收到您的邮件,现答复如下:
进一步放宽长沙市农村的落户政策
(一)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落户
1、落户条件:原籍系我市农村生源,肄业或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回原籍落农业户口。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毕业证(肄业生凭学校处理文件)、长沙市教育局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技工学校学生凭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落户地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办理。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落户条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原已随非农业户口一方落户,可将户口迁入农业户口的父母一方落户。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出生证、要求迁入地乡镇、村、组同意迁入证明意见办理。
(三)夫妻投靠落户
1、落户条件:夫妻一方系我市农业户口,另一方可迁入到农业户口一方落户。
2、所需材料凭证:夫妻一方系我市农业户口,另一方系农业户口,要求迁入我市落农业户口的,凭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
只有以上三种情况可以办理农业户口的落户,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