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长沙县建设局目前要求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必须先行完成竣工结算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能够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聘请造价咨询企业通过编造一份假的结算文件,由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企业盖章后,提交并上报给长沙县造价管理机构用于结算备案,该应付竣工结算备案的工作给开发商带来巨大法律风险,任何一份总承包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都属于市场行为,合同结算价格本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原则由双方共同核对与确定,但受项目需按期交付给小业主(购房者)的这一风险与时间要求,开发商不得不与承包商私下沟通,并且拟定一个由承包商认可的金额的结算金额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金额,但是开发商将会为此妥协而付出惨重代价与经济损失,承包商将借机提出毫无合同与法律依据的要求来抬高结算金额等无理诉求。
经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2年11月5日下发“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308号),按该通知相关要求,其中:
1)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与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2)第八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
3)
第三十一条“ 《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及竣工结算书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凡不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从通知第四条第八条的文件精神可知,合同竣工结算的前提是“经竣工验收合格”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但是按第三十一条又强调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按现行国家《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只有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才能获竣工验收合格证照,工程未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不能证明工程是否达到建筑法以及施工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因此,如果工程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亦不具备办理竣工结算条件,那么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前是无法达到办理结算备案的条件。
请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在竣工验收前要求办理竣工结算备案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应该如何解决我们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中的困惑与困难。
您好!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我局是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01]26号文件)、《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长建发[2001]35号)文件精神,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在《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及《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长住建发[2012-30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凡不按上述办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我局在2013年2月17日下发了《关于转发<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按照文件精神遵照执行。同时,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非常重视,近期局党组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在未作出变更之前,请您仍遵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果您有其他涉及我县建设领域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接待室,联系电话:84011920;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