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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非农业户口人员能参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吗?

2018-4-5 15:56:46发布21次查看
我哥原籍长沙县江背镇农村。1998年高中毕业升入湖南省商业学院读大专,按当时的户籍政策,其户口迁入学校转为非农业户口。2001年大专毕业,我哥没有找到工作,回家务农,与父母同住,户口迁回原籍,但户口性质依旧为非农业户口。后来才知大中专毕业生迁回原籍可将户口转为农业户,但当时给我哥办理的户籍警却直接按照非农业户迁回原籍。
现在我哥所在的村组正在征地,请问像我哥这种因为历史制度不合理而成为在农村务农的非农业人口,可以得到户口所在村集体征地补偿的分配吗?谢谢!根据温家宝2011年12月27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考虑农村转移人口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和保护农民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应当让他们带着这些权利进城,也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他们自主流转或处置这些权利。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也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边城:
你好。你的三封来信已收悉,现对你信中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集体资产分配问题。依据现行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符合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所在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指导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村经营管理、民政等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关于你户的具体问题。目前,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的对象为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你来信中所说户籍变更问题可向公安部门进行咨询。在征地补偿中将以发布征地公告时户籍情况作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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