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关于长综处字天赤(2014)第114号
申请人:谭慧林,性别;女,出生1965年1月。
身份证号码:430104196501062700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55号液化气公司宿舍1栋504
邮编410009
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案由:申请人谭慧林不服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综处字天赤(2014)第114号,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综处字天赤(2014)第114号。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1992年前,长沙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在桂花村、袁家岭职工宿舍为每户职工建有杂屋一间,因此认可了我们两栋职工宿舍的自建屋。都是建在我们的生活区内,我有两处自建房屋(合面积59.71平方米),一处是在1992年统一筹建的杂屋(3.84平方米),另一处是建给跟随毛泽东同志打天下的老革命战士住房(55.87平方米,两房带厨房厕所、平装修)。该老战士1990年1月异地离休,因落叶归根回到长沙市。根据当年长沙市的相关政策,异地返湘人员无法解决住房问题,只自行解决住房。随着年龄增长租房就成了问题,我们只能在宿舍傍边自建一住房,使老人有处安身。我们之所以有今天的好日子,就是有跟随毛主席、跟着共产党闯天下的革命前辈。现代人永远都不要忘记那些受人敬重老前辈。该房当年得到长沙市液化气公司认可,同时也给予水、电提供,华盛公司进来之后还给予水、电改造,使该住所更加安全可靠。
如今他们走了,到另一个世界找他们的战友去了,留给是我们一个又一个疑问,毛泽东的战士为什么都不多拿国家一分钱?有困难也不向政府要求?儿女为他建的房屋就因拆迁办来了,就成了违章建筑,得不到任何补偿,他们当年革命到底是革谁的命?不会是革自己的命吧?
老革命战士住房被天心区城管大队有针对性强拆了,被拆之日止,住了近10年,在这近10年期间老同志住得很舒适、安稳、经常跟我们阐述曾经跟着毛泽东同志打天下、战无不胜的革命精神。他老人家在这套房子里幸福的度过了晚年。老人家去世不到半年的时间,我们这块不可复制的黄金地块被纳入棚改项目,属南湖片区殷家冲地块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就因我们提出要求,根据国务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2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原地安置我们,其实我们没有过高的它求,只求根据政策原地安置我们。可是拆迁办工作人员态度非常恶劣对我讲:“你不是懂政策吗,整的就是你,拆的就是你的屋。”结果在共产党执政的法治国家,老革命战士的房屋被长沙市天心区城管大队有针对性质、兴师动众的把老革命战士的住房强拆了,(针对性的强拆了两户,有关系的就是签了字的至今2014-11-19也没拆,公平、公正从何而来。)天理何在???法治在哪???
“自建房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违章建筑,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拆迁时,拆迁人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由于自建房有其存在的特殊客观历史原因,如果对自建房居民不支付任何费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导致拆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对自建房居民按户给予带有福利性质的拆迁安置补助费十分必要。所以对拆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公式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地、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公式中的规定面积标准,由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对此,我请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老革命前辈的功绩,对他的住房按照上述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谭慧林
2014-11-19
你好,收到你的来信后,天心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请规划、城管等部门进行了相关的调查了解。通过调取卫片图等相关资料,该处建筑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按照城市规划发展的要求,对一些违章建筑进行全面清理。清理鼓励市民自行拆除违章,如果规定期限未拆除,将会通过强制手段进行拆除。因此,对该处的违章建筑建筑进行拆除时有相关政策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