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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市公安交警支队的回复”

2018-4-5 14:33:11发布21次查看
相关负责人,您好!
我之前关于望城区公安交警三中队涉嫌变相非法收取停车费,市公安交警支队的回复没有问题吗???
下面是网上查到的资料,收取的580元拖车费、停车费、5万元扣车押金真的合法吗???
如果合法,请您让他们提供法律依据。如果不合法,希望他们退还非法所得!
谢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3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您好!2014年4月1日10时15分,您在望城区桥驿镇龙塘村吊井湾地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我队三中队民警办理。民警依法下定事故认定书,并将认定书送达双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5万元事故押金收取和押金尚未退还理由:当时由民警协商下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续赔偿事宜,后双方协商无果,小车当事人需要提车,故根据当时案件情况,收取事故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此后当事人并未到中队做后续处理,据了解双方协商无果后,上诉到相关法院,民警有和当事人电话了解后续情况,当时还未有结果判定,加之当事人后续未到中队做案件最后结案处理,故事故押金一直未退还。如当事人到中队结案签字,押金退还。
关于580停车费和拖车费用问题。停车场属于社会化管理,此次交通事故案件,拖车和停车场收费为企业所有,并非交通管理部门管理,580元费用并非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请您咨询物价部门。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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