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诉宁乡世纪阳光开发商利用购房合同进行消费欺诈
(签了合同不履约、作了承诺不兑现)
投诉对象: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城世纪阳光小区开发商—长沙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城玉潭镇一环北路112号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21号方园商务楼503室
法人代表:盛茵(女) 电话:0731-82753578 87809888 手机:13975102855
我是2007年10月7号一次性付款30万元,购买的宁乡世纪阳光的商品房,同时付清了办理产权的全部税费二万元元,总合计32万元。并当面办妥了商品房登记授权委托书并交齐了全部的办理产权所需资料(含身份证,户口簿,计划生育证的复印件等等,最近他们说因为原来的计生证过期了又要我补办了一个新的),并在30天内陪同开发商工作人员到宁乡房地局当场办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同时应发开商的要求在2008年2月12日办理了收楼交钥匙手续(但物管费实际收取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计算的);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必须在房子交付后360天办好二证.但开发商不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超过近八个月了至今都没办理好产权证(后经到房地局查询开发商办好栋证的时间都是在2009年3月份),同时也不给予业主合理的经济上和精神的象征性补偿。一点诚信都没有.按法律规定:我多次口头和书面提出退房和要求支付违约金申请,但开发商拒不履行购房合同中白纸黑字承诺的30天内办好退房退款手续,而且满口胡言编造出各种毫无道理的理由来搪塞本应承担的责任,同时经查证本人在二年前交给开发商代收的契税和其它相关费用根本就没在收房前后360天内上交到房地局或税务局,产权证能及时办下来吗?这难道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吗?就算现在已办下来了,难道我就不能要求开发商兑现合同约定:退房或支付违约金吗?.
以下是我和开发商当时购房时白纸黑字写的合同,并在房地局备了案应该说有法律效力吗?
(一)购房合同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购房合同第十五条购房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008年1月1日之前为交房期限)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0%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人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律赋予你们的权力,依照《湖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各国合同法》严肃认真查处这些以合同为名实为骗钱的奸商行为,切实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而不是高高在上行政不作为,结果引发出群体事件.给党和人民政府脸上抹黑,造成一发不可收拾的后果.
本人联系方式:13647487668 qq:1249335848 邮箱1249335848@qq.com
你好, 你于2007年10月7日一次性付款32万元(包括房款和办证费用)与世纪阳光开发商鉴定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交房后360天内办理好相应权属证书,实际交房日期为2008年2月12日。于2009年7月28日世纪阳光开发商办理了你的权属证书。期间你进行了大量维权活动,世纪阳光开发商也进行了多次解释,于2009年8月5日双方到市工商局进行沟通,于2009年8月7日领走了相应的权属证书。至此,已妥善处理业主投诉世纪阳光开发商的事件。
总结此次事件,公司有与业主沟通欠佳,工作催办不及时的现象,但不存在欺诈、搪塞、骗钱、甚至奸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