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父岳母为坪塘镇石门塘村村民(农业户口),他们在自己家中开办了个体户性质的印刷厂,有营业执照、交税凭据(至今仍营业,住宅为合法建筑)。该厂为其主要经济来源。由于住宅拆迁,将无法生产而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因此与征收的负责人员协商补偿,而该负责人称《补偿办法》中未对个体户如何补偿进行说明,所以该厂的拆迁不能进行赔偿。为此我想就这一现实存在而《办法》中未说明的部分进行咨询。希望能有相关负责人帮助解答。
您好,现就关于您岳父岳母印刷厂补偿问题解答如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均以征地公告发布前的合法有效证明为依据,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结构、批准的用途补偿”,同时《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准的住宅房屋和企业房屋的补偿标准也有相应规定。依据您反映的情况如您岳父岳母的房屋原批准用途为宅基地(即住宅),而您岳父岳母在开办企业时未重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则属于擅自改变批准用途,其房屋只能按照住宅房屋标准予以补偿。如开办企业时重新申请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获批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则可按照企业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