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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基层政府部门是如此落实十八大精神,为老百姓办事的

2017-11-14 17:15:40发布55次查看
尊敬的胡市长:
在这举国欢庆的时候,我家确不能感受到国家给我们带来的幸福。
我叫廖惠莲,现居住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巷子口镇直田村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从小体弱多病,一岁多的时候,因患小儿麻痹症,导致肢体残疾,成了残疾人。我于九七年与本村彭泽兴结为患难夫妻,相继生育有两女,大女儿读高中,小女儿读小学。前几年我又查出有乙肝和肾炎,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加上两女儿读书的费用,所有的重担都落在我那无固定职业靠打工为生的丈夫身上。
为了能有尊严的生存下去,在亲朋好友的资助下,于2014年8月14日以投资人的身份在宁乡县工商管理局注册了一家名为鑫连的网吧。我于8月28日向宁乡县文化局提交了网络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但是工作人员告知上级部门没有下发关于扩建网吧数量文件批示,不予办理。经本人了解,2013年文化部等多家部门联合下文,要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原则,放开网吧数量限制,为符合条件的“黑网吧”及时办里许可证。我的网吧是今年新建网吧,确不能办理许可证。十八大规定:对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对老百姓“法无禁止即可为”,宁乡县文化局凭什么法律不给我办理经营许可证?这不是不作为?
由于迟迟得不到文化部门的答复,而网吧又是借钱筹建的,为了还钱并维持生计,我和丈夫只好开起了“黑网吧”(真是“逼良为娼”啊)。但就在9月29日晚8点40分我不在网吧的情况下,网吧的服务器莫名其妙麽被一群人拿走。后来我丈夫打110报警,但是110拒不出警,我丈夫没办法,只好多次报警。直到9月30日0点30分,宁乡县公安局巷子口派出所警务人员到我网吧送来两张传唤证,于是我本人于9月30日下午到巷子口派出所询问其事。巷子口镇派出所民警说是他们带走我网吧的主机。到目前,派出所没有给出任何法律文书,说明扣压我网吧机器的原因,。如果因为我是“黑网吧”而扣押机器,那么“黑网吧”根本就不是公安机关管理的,这不是乱作为?
请问胡市长,这是文明、法治的长沙吗?长沙配做全国、全省文明城市吗?
此致,敬礼!
2014年8月15日,群众举报称:宁乡县巷子口镇直田村有“黑网吧”长期接纳未成年人,关门营业,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因老板刁钻耍泼,学生家长敢怒不敢言。请文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接举报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指派3名执法队员前往举报地进行执法调查。执法人员到达执法地点时,该场所大门紧闭,有一侧门半开,设置有20台计算机终端,有十几名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有的在上网,也有在旁观看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上网与观看的未成年人一哄而散(有现场录像和照片为证),执法人员开具执法文书,依法对设备进行证据登记保存。该场所女老板廖惠莲依仗自己身患残疾,百般阻扰和威胁执法人员,致使正常执法无法进行,执法人员只得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支援,县110处警中心指派巷子口派出所出警。该场所老板廖惠莲见警务人员到达后,不但未配合执法调查,反而辱骂,甚至袭警等行为妨碍公务(有现场录像视频为证)。为防事态恶化,经与出警人员商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出具执法文书,请依法接受文化执法的调查询问,未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次日,行政相对人瘳惠莲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依法接受调查,承认该场所是2014年7月28日设立并正式进行非法经营,设置20台计算机终端,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网络信息安全合格证》。调查终结后,当事人己签字确认(有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但在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当事人拒不接受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廖惠莲的丈夫彭姓男子(网名“泽鑫哥”)于2014年8月28日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广电局窗口申请办理“宁乡县鑫莲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网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在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只是受委托对场地进行勘查和初审后转报。目前执行的网吧准入政策是国务院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湖南省文化厅湘文市【2013】177号和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长文广新【2013】203号文件规定。根据长文广新【2013】203号文件规定巷子口镇划定为一类控制区,而一类控制区暂不设立新网吧和其他单体网吧不得迁入。且该场所在设立前未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场所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若国家发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只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就能依法办理,并向其发放政务公开指南一次性告知书。行政相对人廖惠莲的丈夫“泽鑫哥”见行政许可申请未予受理,扬言要向市、省、直至中央进行投诉,并威胁工作人员,扬言要炸毁政府机关大楼。经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后,气氛缓和后离开。
2014年9月29日宁乡县公安局巷子口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多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上网人员无任何身份登记证明(有视频资料为证),且未见文化部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网络信息安全合格证》和公安消防部门《公众聚集场所投放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按照《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湘政办发[2014]79号)第二条第四款和《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4]78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暂扣网络服务器进行调查取证。当晚,廖惠莲的丈夫彭姓男子不断频繁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警情,并口出狂言称:他在宁乡县档案局和湖南省公安厅网监总队都有姜姓亲戚在当官,要求巷子口镇派出所不但要把所扣主机退还送回,而且必须当面道歉。(有宁乡县“110”接警中心录音资料为证)目前,该案已移送宁乡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经调查后证实“宁乡县鑫莲网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鉴于其违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建议:由工商部门吊销“宁乡县鑫莲网吧”工商营业执照;按照“政府主导、职责明确、部门配合、村社协同”的原则,由县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没收其非法经营工具、设备,按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此回复
宁乡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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