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安排市电业部门紧急解决
紫凤公园供电的请示
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您好!我们是长沙市紫凤园管理处的建园老职工(从事行政后勤工作),因天气炎热,电力部门不按公园公益事业单位电价收费且要对紫凤园采取停电措施。故现有一事急于求得您的帮助与解决。
长沙市紫凤公园位于市开福区新河路69号银盆岭大桥东岸主桥下,系市园林局下属的公益事业财政拨款单位,占地面积50亩(3100平方米),其中绿地面积30亩(1800平方米),公园现有在编职工50人,职工人均年收入不足2.5万元,在事业单位中收入偏低。本公园始于一九九三年建成对外开放,并于二00三年被定为我市独家体育休闲公园。园内建有三人制篮球场、乒乓球馆、音乐休闲茶室(为收费经营项目)。另建有露天羽毛球场、市民健身广场和游客休闲广场、观赏鱼池等免费项目,公园年收入约30余万元。因本公园系一九九三年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原北大桥建设指挥部承建后移交给市园林局管理的一块桥头绿地后改造为公园,即现在的长沙市紫凤园管理处,我们是当时从烈士公园、市苗圃等单位调入紫凤园工作的,从开园至今一直在紫凤园从事紫凤园行政后勤工作,对公园情况比较了解。公园从开园以来,因财政拨款有限,园内基础设施较弱,不具备专变供电能力,故公园从建园开始一直由市路灯所转供电沿袭至今,电价维持在0.82元/度至0.87元/度之间。近几年我园平均用电量为10万度/年,功率负荷150kva左右,属历史遗留问题。现据说我单位接到长沙市路灯所口头通知,根据市电业局有关精神,凡由路灯所转供电的用电单位从2009年5月份起,应统一变更由电力部门专供电,实行统一管理和收费。对此,我们表示支持和理解,单位并派了专人与路灯所、市电业局和城北供电局多次协调末果,现在的问题是紫凤公园属政府下的公益事业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单位小,自身财力有限难以自费新建一个单独的专供电系统和变电间,而路灯所在我单位无法改变转供电的情况下,从2009年3月份起单方面按商业用电价格对我们公园收取电费,由原来的0.87元/度,提高到1.03元/度,给公园经济支出带来沉重的包袱。如果按这样收费紫凤园仅用电每年就要增加电费支出近4万余元。
尊敬的张市长,目前紫凤公园正积极响应市政府的惠民号召,从今年6月1日起免费对市民开放,并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精神,正在着力创建人民满意城市,构建和谐公园。从公园免费开放后,公园管理处增大了对公园的水、电、卫生、保卫、绿化维护等方面的公益性费用支出,以及园内各项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增加,而目前电力部门需我们单位拿出几十万元资金来新建一个专供电系统和变电间,否则就按商业用电收取费用。而公园作为市民最重要的公益性休闲场所,作为广大群众的后花园,这么小的一个差额拨款公益事业单位,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功能的同时,又要承担如此沉重费用,着实无力承受。据说如不按电力部门的要求办,将对公园采取停电措施。现将路灯所的停电通知附上,如果对公园停电,将会造成公园不能正常开放和不稳定的因素,我们大家很是担忧。能否请您出面协调安排达到“既按现在模式供电,又按免费公园公益性事业性电价收费”的目的。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恳请尊敬的张市长,您能否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根据我们所反映紫凤公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能否帮助协调尽早解决此事,万分感谢!
附:附件1《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路灯管理所停电通知》
附件2《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路灯管理所交纳水电费通知》
紫凤公园部分老职工 执笔周斌其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停电通知
no.停2009-003
长沙市紫凤公园:
为协调供用电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供电秩序,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秩序维护条例》、《电力法》相关规定,于2009年6月29日向通知贵单位交纳4—6月的电费,共计33166元,至今未交纳电费,现书面通知贵单位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交齐电费,否则我所将按有关条例进行停电处理。附长沙市物价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特此通知。
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路灯管理所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附件2:
2009-019
交纳水电费通知
单 位
时 间
水、电费
合 计
紫凤公园
电费1.03元/度
33166元
上月底数
本月抄表
实际数
水表
电表
46785x20
48395x20
1610x20
路灯管理所
注:请接通知后五天到财务室交款 2007年6月30日
紫凤公园本不属于路灯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用户,因历史原因一直由路灯电源转供,按0.87元/度收取电费。2008年7月10日接长沙市物价局文件(长价商[2008]188号),对电费进行调整,非居民生活用电电价调整为:(专用变压器含0.055元损耗)0.975元/度,路灯电费收费标准按非居民生活用电0.975元/度收取,紫凤公园由路灯电源转供,应加0.055元损耗,故按电度电价1.03元/度收取电费。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路灯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长府阅[2008]60号文)确定了“亮化和景观灯与业主用电分离”、景观亮化节控与路灯分离“、道路交通的信号控制系统与路灯分离”的“三分离”原则。紫凤公园属公用设施属于非路灯设施,依据规定,其电量应单独计量,不能接入路灯用电,而应由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正常流程在长沙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新装用电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