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先生:
临近五一节之际,借五一弘扬奉献、表彰劳模的机会,跟您反映一个多年来未落实的问题:劳模荣誉津贴应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具体情况您查阅一下“湘工[1997]25号及《关于贯彻执行湘办发[1996]32号文件的实施办法》”。当然,这不是您任上发生的事情,但我觉得您有责任落实,否则百姓为劳模鸣不平,劳模心在流泪。
一个不是劳模的市民
2014年4月29日
1997年12月,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湘工[1997]25号文件,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湘办发[1996]32号文件的实施办法》,文件中明确:享受荣誉津贴的对象是1995年6月12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离退休职工。荣誉津贴的标准是: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年享受荣誉津贴800元;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年享受荣誉津贴600元。劳模荣誉津贴的经费开支渠道是:凡已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50%,其余的由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荣誉津贴的,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因此,劳模荣誉津贴应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安排经费发放,不存在“应由财政支付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