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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行政机关单位非法出版,处罚为什么那么轻?

2018-4-3 14:48:43发布27次查看
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厉江华局长阁下:
政府行政部门--本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典范!可纵观我省绝大部门行政机关却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为无物,肆无忌惮进行非法出版发行所谓--内部资料!为什么呢?因为有兄弟单位---新闻出版广电局为其非法出版发行保驾护航,就算被人举报------最多也是罚款三万元!如此被轻轻的处罚,是否合理?请厉局长公开回答本人以下疑问!
1: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对于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鉴定结果是不是定性为非法出版物。
即然是非法出版物,却又为何不依《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而是避重就轻引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罚则呢?
针对市长信箱反映的“对非法出版行政机关单位处罚轻”问题,作如下回复:
1、 经与举报人联系沟通,举报人所讲问题是关于湖南省民政厅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案,我局已于2014年9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此案我局是根据湖南省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湘出质鉴[2014]070号)鉴定:湖南省民政厅发行的《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出版物,为内部资料定价分发,系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发行的内部资料,该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我局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当事人警告、罚款三万元顶格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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