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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保障局回复的法律意见

2018-4-3 7:58:46发布23次查看
回复:
屠冬青同志: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来信。从您的来信中看出,您对长沙市保障房的节水方面进行了非常认真细致的调研,我局对您的这种节水意识和行动非常敬佩。我局通过咨询市住建委、市水务局有关处室,现将来信回复如下。
您来信中引用《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十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等条款,并建议长沙市保障房应参照以上条款配备循环用水设施。
目前,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个中央、省市都极为关注的惠民工程,对于整体的规划、实施和有关技术标准,都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各个部门联合行动,我市所建的保障房项目均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来建设并通过了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
您提到的使用循环用水设施,通过咨询市水务局水资源处了解到,北方的循环用水设施使用面相对南方来说应用比较广,我市目前还没有大规模采用循环用水设施,也没有强制性要求项目进行相关循环设施安装。但您的建议很好,对于树立节水意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品质,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据了解,我市住建委正在研究制定关于住房节能减排的实施标准和措施,计划示范推广并逐步强制实施。我局将根据我市制定出台的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密切配合各个职能部门,逐步推广和应用循环用水等节水产品。
回复单位:住房保障局回复时间:2013-09-02 16:55:40
住房保障局:
得到回复,从法律角度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是2009年4月1日生效的长沙地方法律,按照中央依法治囯的精神应该落实。如果在保障房上不落实,应该请求长沙人大许可,并有文件公示。
2. 在2009年4月1日以后建成的保障房,不提供循环用水设施将有承担相关水费支出的法律义务。
3. 中央对保障房是提出节水要求的。
4.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湘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湘江保护是湖南一号重点工程。长沙保障房工程与此有关联。
5. 在长沙地区节水问题是法律问题,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有关领导,您看怎么办?
长沙节水卫士屠冬青 2013.11.21 13667394358
热心市民: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您咨询的几个问题回复如下:
1、《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及《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自颁布执行以来我局都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其中《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改造。其中针对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的建设要求并不属于强制条款。
2、我市于2012年2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于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居民或单位征收加价水费,使得我市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促使居民和非居民单位由被动节水向主动节水转变。同时,加价水费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用于节水宣传、户表改造等工作。
3、根据《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36号)规定,从2013年1月5日开始,对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维护管理。规范了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了居民用水安全。
4、我局高度重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等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的建设和推广工作,至今已在我市实施了多个中水回用工程。市区内30多个单位、厂矿、社区、学校获得了“湖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的荣誉称号。
5、《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已于2012年12月1日实施,对供水设施建设提出了技术要求。
6、为解决我市居民小区庭院管网漏损严重、供水矛盾突出的问题,我市从2013年开始已对全市所有的居民小区开展户表改造工作,其中2013年将完成10万户,2014年和2015年分别计划完成20万户。
最后,感谢您对湘江水资源节约及我市节水工作的持续关注,同时希望您继续敦促我市节水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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