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宁乡县农民,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耕地已全部征收,政府准备为我们失地农民买社保。但是我自2003年12月起在长沙岳麓区打工,单位自2003年12月起为我买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也交在岳麓区。我今年51岁,按政策宁乡县政府将为我买15年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现在我有很多疑问,到我退休时我在岳麓区也将买满15年的养老保险。我可以在岳麓区办理退休手续。我想请问我到时可以在岳麓区领一份按交15年待遇的养老保险,同时也可以得到宁乡县为我交了15年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应待遇吗?具体说就是宁乡县政府可以将我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确定为1988年12月到2003年11月吗?
如果不能,请问宁乡县政府我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到底怎么买?怎样保证我的利益不受损失?
一、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购买的问题
根据《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政发[2008]12号)和《宁乡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细则》(宁政发[2010]23号)有关规定: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其中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为第二、三年龄段人员。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以征地公告发布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征地前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确定缴纳年限:每2年缴纳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缴纳)。其中:女年满16周岁不满36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41周岁年龄段人员,一次性缴纳最多不超过10年;女年满36周岁,男年满41周岁人员,且从事农业生产时间女满20年,男满25年的,一次性缴纳为11年,农业生产劳动时间每增加2年增缴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缴纳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纳时间不早于宁乡县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的时间(1996年7月)。举例来说,假设某征地项目公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某被征地农民其征地前实际从事农业生产时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若达到15年,则其缴费起止时间应为1999年5月至2014年4月。
二、相关政策及具体答复
《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人社发[2011]2号)第三条规定:“对于已在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现有政策执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同时,《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因此,任何个人均只能领取一份养老金,绝不能在异地同时领取两份养老金。
信访人属于失地农民且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按照政策规定,他有以下两种选择:一是未办理退休的被征地农民可将原企业参加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与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合并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待遇;二是申请退还原企业参加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重新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计算待遇。
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