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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查《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2018-4-3 0:23:59发布22次查看
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
我们是天心区友谊路159号鑫天•山水洲城小区的业主,在申请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的过程中,发现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3月2日下发的文件《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以下简称长沙物业《工作指导程序》)存在如下问题,特申请审查。
1、长沙物业《工作指导程序》第二条 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我们认为该条抬高了筹备组成立的门槛,增添了难度、人为设置了障碍。规定了比上位规则更为严格的标准,从行政立法的角度来看是不合理的。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住建部《指导规则》)“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没规定提出申请的业主人数,通过法律咨询,我们认为只要业主按规定提出合法申请(程序合法、申请要求合法合理),不管人数多少,有关部门都应该积极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如果某个小区多位互不认识的业主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同样成立筹备组的申请,有关部门则应合并处理,协调组织这些业主统一行动,合并同类项。
2、《工作指导程序》第三条 产生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经过法律咨询,我们认为该条规定的筹备组成员人数,除了街道、居委会、建设单位必不可少的3名代表外,实际等于限定了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人数(4-8人内)。从住建部《指导规则》)第十条可以看出也没有限定筹备组成员的人数,只要是单数组成就行。我们认为这条剥夺了更多业主想积极履行业主权力的权利。作为首届业主大会,从现实情况来看组织难度更大,应该鼓励更多热心、专业或懂政策法规、组织能力强的业主参与筹备组工作,楼盘越大、参与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人数越多,越好开展工作、越有代表性,如果业主愿意,应该允许每单元有一名业主代表参与。另外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如果限定为4-8人的话,这样的业主代表成员很容易被别人操作,因为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可以推荐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有关系的部分业主也可以推荐业主代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这样的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成员则不具备合法的代表性。
3、《工作指导程序》第四条 召开筹备组会议 规定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
该条对筹备组组长召集筹备组会议的召集方式、召集时间没有限定,如果筹备组组长不负责任、业务能力差的话,随意频繁召集会议或不积极召集会议,则都对筹备工作不利。应该规定筹备组组长的具体工作内容(具体应是协调建设单位、居委会等配合业主代表的合法合理要求),召集会议的标准(如经筹备组总成员的半数以上提议,则应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
4、《工作指导程序》第五条 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9-11名,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20人以上)推荐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的工作自行终止。
该条 “筹备组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的工作自行终止”的内容,实质对筹备组工作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都设置了障碍,与业主有积极参与业主大会相关活动的权利这一原则相违背,也违反了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宪法权利。《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也都没有此类条文。
我们要咨询如下问题:
1、这个文件的出台经历了什么程序?
2、这个文件的内容和出台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这个文件是谁签发的?
我们认为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已经非常细化,可操作性科学合理,而长沙物业《指导程序》某些规定为业主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设置了障碍。我们认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应该更方便群众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为群众办事抬高门槛、设置障碍。特申请审查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制定颁布的《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的工作指导程序》文件。
此致。
山水洲城业主 2012年7月14日
山水洲城业主代表: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回复。收到您的来信后不久我委也收到了你小区郭磊同志的省长信箱信访件,我委物业监管处立即与郭磊同志取得了联系,现就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山水洲城小区位于天心区友谊路,有房屋12栋,住户1167户,总计建筑面积约15.4万平方米;建设单位为长沙鑫天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2007年9月由海南珠江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家一级企业资质)长沙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服务。 二、处理经过及结果: 物业监管处陈刚同志按照高建文处长的要求,于2012年8月6日与郭磊本人进行了联系和沟通(因他当时人在北京,只能在电话中与其进行沟通与解答),郭磊本人对我委能及时与其联系并回复表示满意,并答应回长沙后与我委工作人员联系;2012年8月13日17:02,我委物业监管处陈刚同志再次与其联系,进行了20分钟的沟通,就他反映的问题在电话中进行了认真解答,(因他本人要马上离开长沙去外地出差,可能要去西藏,9月份回长沙),郭磊本人表示:对我委工作人员再次与他联系并回复相关质疑表示非常满意,对工作人员的认真态度表示认可;2012年8月14日下午,我委物管处工作人员又一次与郭磊同志联系并见面进行了近一个半小时的沟通,就其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同时,我们将修订《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将在修订过程中,认真研究并采纳郭磊所提出的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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