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2001年颁布施行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公交ic卡在推广使用过程中,不允许收任何工本费。”
公但长沙的公交办ic卡,每卡收取17元的工本费,明显违背国家规定。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1〕1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 一 年 九 月二十八日
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
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信件收悉,市公交投回复如下:
市公交投ic卡管理中心始终严格按照“长价商(2013)82号文件”要求执行,即:对自愿购买公交ic的乘客,按17元/张的标准收取押金,卡片完好无损且能继续使用的,在退卡时退还押金,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按17元/张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没有违背国家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