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心区富绿新村25栋的业主,现在物业公司以我欠缴物管费为由,不卖电给我,已致电电业局,电业局回复,他们是跟物业公司签订了合约的,由物业公司卖电给我们业主,并没有赋予物业公司这么大的权利不卖电给业主,而我这种情况属物业公司的私自行为,归房地产管理局下的专管物业公司的机构管理。现在我家已经快没电了,我该怎么办?请问房产管理局,你们是不是有专管物业公司的机构?是不是你们管理不到位,而纵容了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请你们规范管理,督促物业公司多多为业主做实事,不要拿“不卖电”这种偏激的方法来要挟业主肯定物业的行为。只有多为业主着想,我们业主才会心甘情愿的缴纳物业费。
刘慧: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答复。首先,我委非常感谢你对我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监督,同时,也非常希望你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理解和支持。根据您来信反映的问题,我委答复如下:
一、你所说的房产管理局,通过机构改革现在已与原建委合并,组建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各区、县(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分别下设有物业监管处和物业监管科,其就有监管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服务、依法经营的职能,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客观上讲,与我委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是有直接关系和责任的,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纠改问题,提升服务。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作为业主你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自觉按时照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你确实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你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反映情况或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也可向各级物业监管部门逐级反映,且《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也有明确规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所以,作为业主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某些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服务费不可取,也是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的一种侵权行为。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给业主提供代收费服务,但不得用限电的方式逼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对此,我委已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
